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HM-113-交上易-151-20241213-2

字號

交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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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志崇 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 盧江陽律師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判 決原本及正本,其中第2頁第1行、第2行關於「被告所駕駛車號『 AJS-1565號』自用小客車」,應更正為「被告所駕駛車號『AVR-77 27號』自用小客車」。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 示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第2頁第1行、第2行關於「被告所駕駛車號『AJS-1565號』自用小客車」,應更正為「被告所駕駛車號『AVR-7727號』自用小客車」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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