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HM-113-交上易-195-20250326-1

字號

交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旻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 度交易字第1950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423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高旻暐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駕車疏未於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 前顯示左轉方向燈,又跨越方向限制線搶先左轉,顯有過失。再被告既是要左轉進入對側停車場,本不得逕自於對向車道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而應遵行車道行駛方向,於下一個路口採ㄇ字形繞路,再順向行駛至停車場入口而右轉進入,原審為被告無罪諭知,顯有違誤等語。 三、經查:  ㈠按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 駛,並不得迴轉;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5條訂有明文。依現場圖顯示該案發地點係設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但停車場前之雙黃線係設有缺口,應係可迴車左轉之地點;而被告於左轉欲進入停車場前,確有顯示左轉方向燈,亦據其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21、107頁),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監視器翻拍照片附卷為憑(見偵卷第81頁)。是檢察官上訴意旨稱被告有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轉彎前未顯示方向燈之過失情節等語,難認可採。又本案經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均認告訴人許00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劃有禁制標線路段,未注意車前狀況,不當往左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擬超越前行車,為肇事原因,被告則無肇事因素,有相關鑑定意見書附卷為憑(見原審卷第53至56、81至84頁),適足以說明被告並無公訴意旨所指過失情形。  ㈡綜上,檢察官提起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就原審 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確有過失傷害之情形,供本院調查審酌,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提起上訴,檢察官 許景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