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HM-113-交上訴-132-20250218-1

字號

交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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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秀英 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 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本案審判範圍之說明: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之立法說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等語。準此,上訴權人就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時,依現行法律規定,得在明示其範圍之前提下,擇定僅就該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等部分單獨提起上訴,而與修正前認為上開法律效果與犯罪事實處於絕對不可分之過往見解明顯有別。此時上訴審法院之審查範圍,將因上訴權人行使其程序上之處分權而受有限制,除與前揭單獨上訴部分具有互相牽動之不可分關係、為免發生裁判歧異之特殊考量外,原則上其審理範圍僅限於下級審法院就「刑」(包含有無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等影響法定刑度區間之處斷刑事由、宣告刑與執行刑、應否諭知緩刑)、「沒收」、「保安處分」之諭知是否違法不當,而不及於其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872號、第87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 二、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檢附具體理由提起 上訴,檢察官則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而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就量刑以外部分撤回上訴,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有刑事撤回(部分)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至95頁、第118頁),而未對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聲明不服,參諸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就科刑以外之其他認定或判斷,既與刑之判斷尚屬可分,且不在被告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合先敘明。 貳、上訴理由之論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就過失傷害部分已與告訴人達成民 事調解,調解內容為被告同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5000元,其餘11萬5000元分23期(月)支付,每期(月)支付5000元,被告因為後來要扶養小孩,支付房屋租金,又遇到詐騙,所有沒有繼續履行調解內容,迄今尚有11萬5000元未履行,現在因案入監,沒有辦法再履行。被告家中尚有母親及小孩要扶養,小孩身體亦有狀況,請從輕量刑(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等語。 二、本院查:  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以被告本案犯罪事證明確,適用相關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本案駕駛小客車過失致告訴人受傷後,竟逕行駕車離去現場,審酌其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願意賠償其所受損害,但除第1期款5000元外,迄未依約履行賠償義務之犯後態度(見原審卷第49至51、149、150頁),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情形不佳,需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見原審卷第203頁)等一切情狀,就肇事逃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8月,以資懲儆。原審已敘述量刑之理由,顯已斟酌被告犯罪之方法、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於原審仍否認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工作與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兼顧對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過輕或過重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是以原判決量刑自無不當或違法,縱仍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原審量刑有何違誤。  ㈡綜上所述,本院認原審法院就被告前揭所犯肇事逃逸罪行, 業已充分考量被告全案情狀,就原法定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僅於法定最低度刑6月再加2月,而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8月,合於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被告就原判決之刑提起一部上訴,並以前開情詞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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