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HM-113-交附民上-2-20241029-1
字號
交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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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昭洋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上訴人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同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11 2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昭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20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上易字第3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