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侵上訴-111-20241125-1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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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000-A112158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 因被告被訴事實可能構成數罪應予分論併罰,且可能有刑事訴訟 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規定之適用, 應於審理時補充告知上開情形,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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