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HM-113-侵上訴-129-20241216-1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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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豪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冠豪因涉嫌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 之女子為性交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起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8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冠豪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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