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HM-113-侵上訴-138-20250317-3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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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000-Z000000000B 選任辯護人 陳虹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B000-Z000000000B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柒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B000-Z000000000B(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為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嗣經裁定延長羈押,至114年4月6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現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①被告對甲○涉犯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3、9款對未滿14歲之心智缺陷男子犯強制性交並照相罪、對乙○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9款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並照相罪,共2罪,業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8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年,並經本院於114年3月12日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足見 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②被告所涉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對未滿14歲之心智缺陷男子犯強制性交並照相罪,均係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判處上開重刑,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本案尚未定讞)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故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事由。③被告所涉上開犯行,對未成年人及心智缺陷者之性自主權益侵害情節重大,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皆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羈押之情形,應自 114年4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