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HM-113-侵上訴-140-20250212-1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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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鎧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 年度侵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AB000-A111434(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甲女)於民國111年8月15日23時許,相約在臺中市○○區○○街0○0號酒吧飲酒,雙方於上址酒吧飲酒後,被告於同年8月16日3時21分許,帶同甲女離開酒吧,返回其位於00縣○○鄉○○村○○○00○0號住處0樓房間休息。被告見甲女飲酒後精神狀況不佳,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甲女以言詞及以手推開表示拒絕,仍違反甲女之意願,撫摸甲女身體,並將甲女褲子及內褲脫掉,強行將其生殖器插入甲女陰道,而對甲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之證據,均須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復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告訴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自不得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而所謂無瑕疵,係指告訴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一般生活經驗或卷存其他客觀事實並無矛盾而言;另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可能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有一不合於此,即不能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斷之證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84號、第55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然告訴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常處於相反之立場,其指訴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證明力自較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陳述薄弱。故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證述,且無瑕疵,亦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訴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指訴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告訴人前後指訴是否相符、堅決、態度是否肯定等情,僅得為判斷其指訴有無瑕疵之基礎,非其證言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強制性交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 證述、證人林義修、林涵雯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報案紀錄、錄音檔及譯文、驗傷診斷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8日鑑定書、酒吧監視器畫面及擷圖、告訴人手繪被告房間照片、被告房間現場照片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等 情,然否認有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當天和告訴人在酒吧喝完酒,告訴人意識清楚,她說她怕太晚回家會被家人罵,說她心情不好,我們有聊到交往的事情,在車上我們也都牽著手,我就說可以到我家的客房住一晚,到我家之後,她留我在房間,接著我們就發生性行為。早上起床後,我就再開車送她回家,離開我家時,她還有遇到我爸媽,也有跟我爸媽對話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甲女之歷次證述如下: 1.於警詢證稱:我於111年8月6日透過網路求職找酒店經紀公 司,面試我的就是被告,他推薦我到紫爵酒店上班,並擔任我的經紀人,過去酒店上、下班時可以接送我。111年8月12日開始上班,前兩次上班互動都正常,111年8月15日那天他約我去他朋友的酒吧喝酒,他的朋友是林義修、林涵雯,我們就一起喝酒、玩遊戲,後來喝到第6杯,我已經覺得很暈,意識有點不清楚,需要人攙扶,當天在酒吧大概待了3小時,結束後,被告扶我上他的車,我說我想要回家,我當下在車上半躺就睡著了,後來他叫我下車,我張開眼睛時發現外面街景很陌生,我當下還是很暈,意識不是很清楚,他攙扶我進到一棟透天並走上0樓,我當下看到房間內的床就躺下去,睡了一下,不知道過了多久,我覺得有人在脫我的上衣、內衣,並用手摸我的胸部、親吻我的嘴巴,我知道是被告,我跟他說我不要,並推他,但他還是繼續,後來他就用陰莖插入我的陰道,我意識越來越模糊,後來也不知道是怎麼結束的。我一直睡到中午才醒來,當時我是全裸的,後來他就載我回家,我們下樓時,還有遇到他的父母,只有點一下頭,沒有多說什麼,他載我回家的路上我們沒有聊天。我到家後,我就傳LINE問他有沒有射在裡面,如果有我就要買藥吃。案發後,我怕他對我不利,所以沒有馬上報案,8月21日我跟朋友聊天,經朋友鼓勵才鼓起勇氣打電話問110報案詢問我該怎麼做,8月22日到派出所報案等語(見偵卷第77至89頁)。 2.於偵查中證稱:111年8月15日晚上11點多,被告約我去他朋 友的酒吧,後來他就開車載我去,酒吧內有林義修和林涵雯,我們就在裡面喝酒、玩遊戲,調酒是林義修調的,大概喝了幾小時,我有點暈,後面我就想回家,我還有一點意識,我記得被告有扶我,他的車停附近,他扶我上車,我當下意識不太清楚,以為他會送我回家,就睡了一下,在車上醒來,我發現不是我家附近,我忘了我有沒有問被告這是哪裡,他就扶我進去一棟房子,我很想睡覺,就在0樓房間內睡了一下,睡到一半感覺到有人在摸我的身體,我有跟被告說不要,我有印象看到他脫衣服,也把我褲子、內褲脫掉,我想推開他,他就把生殖器放入我的陰道,我感覺我的頭還是蠻暈的,沒有力氣再反抗,就跟他發生關係,就睡著了。睡到接近中午起床,他說要載我回家,下樓的時候,我們有看到他爸媽,我出於禮貌有跟他爸媽打招呼。那天之後,我還有跟被告發生另一次性行為,是我下班後,被告要載我回家,當天我也喝多了,半路他改變方向。後來於111年8月22日我才去驗傷等語(見偵卷第173至177頁)。 3.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是我的經紀人,我去紫爵酒店上班 ,公司都有提供接送服務,所以被告會接送我上、下班。111年8月15日我有跟被告去酒吧喝酒,在酒吧內喝了5至6杯調酒,我覺得有點暈,離開酒吧時,是被告開車載我,我以為他會載我回家,我在車上就睡著了,車停下來以後,我發現是我不認識的地方,旁邊有稻田,我那時候頭很暈,他帶我進房間後,我就睡著了,睡到一半,我覺得被告在摸我,然後就開始脫他的衣服,再脫我的衣服並摸我,我跟他說不要,並試著要推開他,他後來露出他的生殖器,我有反抗用手推他,有跟他說我不想,但他還是沒有停止,就把生殖器插入我的下體,後來我就又睡著了,被告是睡我旁邊。睡到隔天中午,有沒有盥洗我忘記了,他載我離開。我回到家後,有LINE他「你射裡面嗎」,因為我想知道我需不需要吃避孕藥,我要保護自己。我在報警之前,有去過被告家2次,一次是本案,另一次時間是8月20日,也是我喝酒喝多了,他直接把我帶回他家發生性行為,這次我也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後,被告有跟我一起盥洗。後來我跟朋友討論以後,才決定要報警等語(見原審卷第131至150、223至251頁)。 ㈡依上開陳述,告訴人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一再指 證被告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性交,所陳雖尚無重大歧異之處,然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㈢被告雖自陳有與告訴人為性交行為,而告訴人陰道深部棉棒 「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被告型別相符」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8日刑生字第111702866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57頁至第159頁)、性侵害案件採證同意書、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證物採集單(見密封袋一)在卷可參,惟此僅能證明告訴人與被告間曾發生性交行為,對於被告是否有違反告訴人意願,仍須有補強證據證明。 ㈣觀之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11年8月22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密 封袋二之對話紀錄第66頁至第71頁,即附表二之對話內容),被告於該日14時36分許有對告訴人傳送「沒有經過你同意是我不對」,然細察其前、後文,告訴人詢問被告「那天去逢甲喝為什麼帶我回家睡」、「因為我喝酒而且當下沒同意」、「我沒有想s」、「那一開始你怎麼不在我清醒問我要不要回家」,被告始稱「沒有經過你同意是我不對」,則被告係針對告訴人所指「未得告訴人同意即帶告訴人回家」,或「未得告訴人同意即在被告住處發生性行為」回覆,非無疑問,即難據此對話作為補強告訴人前開證詞之證據。又證人林義修、林涵雯之證述、酒吧監視器畫面及擷圖、告訴人手繪被告房間照片、被告房間現場照片等證據,僅能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前曾飲酒及告訴人確曾至被告住處等節,仍不足以作為補強告訴人證述之真實性。 ㈤準此,公訴意旨所舉告訴人陳述之外之上開證據尚不足以作 為補強證據,本案被告是否係以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方式對其為性交行為乙節,業經被告堅詞否認,且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尚乏任何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自難逕憑告訴人單一指訴,遽認被告有強制性交犯行。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本案當時被告為酒店經紀,告訴人為酒店公關,且被告對於 告訴人至酒店上班之諸多事項,具有類似指導、指示之地位,且被告曾提及自己可以用「威脅、打人、恐嚇」等手段為告訴人處理事情,是以告訴人因為畏懼被告,且考慮到自己之後還要繼續在酒店上班,因此不敢在案發後立即質問、責難被告,只敢先詢問被告有無體內射精、自己是否需要吃事後避孕藥等情,此與常情無違。觀諸卷附對話紀錄,雖可見告訴人與被告在案發後仍保有大量互動,惟細繹對話內容,亦可見告訴人多是被動式回應,且對於被告的情話、以及對告訴人「寶寶」、「寶」等親暱稱呼,告訴人從未正面回應,反而一再轉移話題加以迴避,此與一般熱戀情侶互有親暱稱呼、言語之互動顯然有別,亦與告訴人所述兩人間並非交往關係等情相符。原審未考慮到告訴人與被告間處在酒店公關與經紀人之工作依賴關係與相處模式,推論兩人間存在好感及信任度,逕認被告與告訴人係於合意之情形下發生性行為,等同於將性別刻板印象及完美被害人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而忽略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應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之責任。 ㈡告訴人於111年8月22日14時26分許起傳送:「哪天去逢甲為什 麼帶我回家睡呀?」、「你這樣讓人很沒安全感」、「好像很隨便硬上耶」、「因為我喝酒而且當下沒同意」、「客人都比你尊重我」、「我沒有想s」、「到底要怎樣」等訊息予被告,被告以:「沒有經過你的同意 是我不對」、「這陣子你除了工作事以外 很少回我 我大約也猜想的出來是為什麼」之訊息回覆;嗣告訴人於同年8月23日起傳送:「真誠?沒吧!趁我酒醉不省人事的時候,是誰硬上我!是你!我拒絕說不要的時候,你有想過我感受嗎?」等訊息予被告,被告以:「那天的事情 你覺得很不爽 我給你交代 見面我當場一隻手砍下來 當作我的抱歉 當作我的對不起」、「對不起 我…當下也有酒意 我不安分 是我的錯 我給你交代」、「我當時以為你是同意的 不然我怎麼敢」之訊息回覆,有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可見告訴人明確針對被告對其為性行為一事質問被告時,被告並未表達困惑之意,亦未反駁告訴人之質問,而是一再道歉,並坦承當時因為酒醉而誤以為告訴人同意性交,上開對話應足以佐證告訴人所述為實在。故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六、惟查,檢察官所舉案發後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雖 可見被告確有向傳送「沒有經過你的同意 是我不對」「我當時以為你是同意的 不然我怎麼敢」及道歉等語句,然綜觀111年8月23日對話內容(如附表三),可見被告於告訴人指責其「硬上」時,反駁稱「你真的誤會我了」「對不起我不是有心的 你可以想的比較多一點 我懂 但是硬上 我沒有 你說不要我是不是也就安分?事情發生成這樣 我不知道該怎麼解釋」等語,復稱「那天的事情 你覺得很不爽 我給你交代 見面我當場一隻手砍下來 當作我的抱歉 當作我的對不起」「我說的 真的是實話 沒有為了得到你而不擇手段我想要的是你認真的對待」 「我當時以為你是同意的 不然我怎麼敢 你知道我為什麼會單身嘛?我不是一個隨便的人 我真的誤以為是同意 我不是沒有悔意 昨天我已經知道妳為什麼要不理我 又很不舒服 去吊點滴 整個過程都是你的畫面 想到你不理我 整個心裡很酸 到現在也是 現在你要我做什麼 我是可以奮不顧身的人!」等語,非無道歉、放低姿態、示愛之意,尚難逕認被告係坦承因為酒醉誤認告訴人同意性交或違反告訴人之意願而強制性交,而執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告訴人係於111年8月6日透過網路求職,與被告接洽後,由被告擔任經紀人,並接送上、下班等情,為告訴人於警詢中供陳在卷(偵卷第79頁),自其等同年8月8日起之對話紀錄以觀,其二人常有互動,雖無互相稱呼對方情侶暱稱之字句,但被告不時口出情話,告訴人除詢問工作細節外,亦談及心事,及相約外出用餐,於告訴人表示遭主管騷擾時,被告回以「誰敢動我的人 找死」「沒事 就跟我說我先去會會他 你在離職」「我要讓他知道我的人敢隨便消遣嗎!」「我的女人他也敢這樣?他幾斤兩還不知道 我讓他明白」等語,告訴人則回稱「不要害我邊運動邊笑」等情狀,被告與告訴人間應彼此存有好感及信任度無誤。本件案發時,其等間雖非男女朋友關係,仍非單純僅有酒店公關與經紀人之工作關係,對於上開時、地發生性行為,究係男女情願所為,抑或告訴人一方被強制性交,雙方各執一詞。然依卷內現有事證觀之,除告訴人所為之指訴外,檢察官所提其他事證,仍不足以補強告訴人證述之可信度,尚難僅憑最終發生性交行為之結果,即逕認被告係違反告訴人之意願而為,殊難對被告以強制性交罪責相繩。 七、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原審因此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關於告訴人之指訴認為有疑義之處,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所為被告無罪判決,尚無不合。檢察官未提出積極確切之證據可資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銘提起上訴,檢察官 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提起上訴,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111年8月16日 訊息時間 對話者 訊息內容 13:47 被告 寶寶 我是不是在做夢啊! 13:57 告訴人 做什麼夢 13:58 告訴人 我在家吃點東西了 問你喔 13:59 被告 媽媽有沒有念你啊 13:59 告訴人 我跟她說工作的事 被騷擾的事 14:00 被告 不然 你就說 就不習慣想要換工作了 14:03 告訴人 有說 問你喔 14:04 你射裡面嗎? 【貼圖】 14:13 被告 你想知道嗎? 14:18 我沒有射裡面啦! 要你肯我才敢 我不是沒有理性的人 14:21 告訴人 我知道你不用擔心哈哈 14:21 被告 為什麼 14:22 告訴人 感覺你有點怕我罵喔 不是 14:22 被告 怕你不好嗎? 14:22 告訴人 如果有就看要吃藥還是?? 就好了 沒有就沒有啊 14:23 被告 如果真的有了 就生下來 我負責啊! 14:25 琳琳 謝謝你給我機會讓我愛你【貼圖】 不用擔心 我會以你為中心! 14:27 被告 我到公司囉! 14:31 告訴人 【愛心】 【貼圖】 14:32 被告 你昨天一直問我 我喜歡你哪裡 14:34 告訴人 哪裡呀 14:35 被告 怕你忘記 我再說一次 因為你看似單純 其實聰明的很 你心裡很多事情 我想陪你走出來 所以我真的想好好喜歡你照顧你 你害怕愛情 我就讓你相信愛情 14:36 告訴人 什麼時候把我看透了 14:38 被告 還沒看透好嗎 14:40 我希望呀!你可以把你心底深處的話都跟我說 這樣我們才可更瞭解對方呀! 15:15 告訴人 好 附表二:111年8月22日 訊息時間 對話者 訊息內容 00:28 被告 我要回家叻! 01:22 被告 呵 到家 01:45 https://m.591.com.tw/v2/rent/00000000?s=il 10:14 告訴人 早安 13:28 被告 早安 我喉嚨好痛 吞個口水都會痛 13:38 告訴人 確診?? 13:40 被告 昨天篩檢過 沒有確診 不知道幹嘛... 14:08 告訴人 喝太多酒?【笑臉】 14:17 被告 怎麼可能 你才喝多勒 14:23 告訴人 我還知道下怎麼會多 只有你不會幫我檔酒【笑臉】 【貼圖】 14:24 被告 【笑臉】我寶貝現在都有天天喝酒的工作 只要是休假 我不會再讓你碰酒 我會幫你好好保養身體 14:26 告訴人 哪天去逢甲喝為什麼帶我回家睡呀? 你這樣讓人很沒安全感 14:27 好像很隨便硬上耶 14:28 被告 逢甲? 我才沒有隨便呢! 14:30 告訴人 【照片】 14:30 被告 我後面也在想這個事情 會不會讓你覺得我很隨便 14:31 我會以你為中心的 免得讓你補開心甚至懷疑心 14:31 告訴人 因為我喝酒而且當下沒同意 客人都比你尊重我 14:32 被告 【已收回訊息】 14:33 我沒有多想什麼!客人是客人 我是我 14:34 告訴人 對我來說都一樣 我沒有想s 到底要怎樣 14:35 被告 我怎麼可以跟客人比 14:36 我會經過你的同意的 這樣可以嗎? 14:36 告訴人 那一開始你怎麼不在我清醒問我要不要回家 為什麼要選喝醉的時候? 這不是隨便,故意是什麼 14:42 被告 沒有經過你的同意 是我不對 我在一開始也沒有多想要帶你回我家!後來你有點醉 又一直哭 怕你回家會怎麼了! 我才會問你 14:45 這陣子你除了工作以外 很少回我 我大約也猜想的出來是為什麼 你跟我一樣 心思都比較細膩 比較會想 要是你覺得這樣的我不是你要的我...可以改 14:46 告訴人 我哭跟沒同意做愛是兩回事吧...我已經很難過了這樣我會更有陰影 14:49 被告 對不起 我不是有心的 你過去不好的回憶 就別想了 現在有我在 往後亦會持續守在你身邊 14:52 告訴人 如果像你説的守護我...哪天為什麼沒保護我幫我擋酒 往後亦會持續守在你身邊 我也很想相信你但我想知道 14:56 被告 沒有啦 我跟那個朋有說別讓你喝太多 且早早跟他約的時候 我就電話跟他提醒過了 14:59 你想知道為什麼 很正常 我直說也無妨 我要開車 且很少喝調酒 他持續介紹我喝調酒 怕我醉 沒法照顧你 又要開車 15:02 告訴人 如果你喝很多哪為什麼沒叫代駕呀?或是幫我叫車回家呀? 15:05 被告 對不起 我比較逞強 所以不讓任何人看出我喝多 我不知道你看得出來嗎其實我對於很多人我都會身上帶很多的刺 15:07 以前的我在國中可能比較愛出風頭,所以後面常常被人家打壓、欺負!自從國中之後我必須要告訴自己我不能讓任何人看出我的破綻,所以我身上都會讓人家第一個感覺就是我不說話身上都是針。不容易靠近 15:08 被告 這就是為什麼我不愛說話的原因了 15:09 告訴人 不知道你聽了之後你會怎麼想,但是我以前就是這樣子過來的,因為你是我的另一半我才敢跟你說那麼多 15:14 你上次居酒屋直接趴著睡覺大家就都知道你喝不行了耶? 好矛盾哇 我想知道這個 15:15 告訴人 不然以後工作我怎麼信任你還是客人呢? 我還沒答應是另一半耶,沒安全感不放心怕怕的 15:16 被告 因為我不願意在你面前丟臉 失態 上次這個事情我是真的撐不住了 15:17 告訴人 我懂呀〜哪先幫我叫車回家也好吧? 15:18 被告 當時你喝了酒我也不放心讓你一個人回家,你知道為什麼我會跟你說你的上班跟下班都是我來親自在 就是因為說我不放心 15:36 告訴人 不放心我媽媽更不放心我,逢甲哪天不放心應該把我載到我家門口呀,怎麼是你家....其實我好害怕 15:41 被告 是我的錯!單方面想法沒有周全 15:43 導致你害怕 我低頭不是軟弱 是在乎 是珍惜 真的怕你生氣 17:30 告訴人 哪多了解彼此呢?像我都不知道你名字跟手機號碼耶 17:31 被告 我不是跟你說過了 17:31 告訴人 你有已婚嗎? 17:32 被告 沒有 … 傻瓜 我很簡單的 我的工作你也知道 但是我只限於工作沒有跟地下的小姐私交! 17:32 告訴人 哪好哦拍一下身分證好嘛 17:33 被告 【笑臉】 你要身份證做什麼 17:33 告訴人 確定有沒有已婚呀 17:33 被告 【笑臉】我笑翻了 17:34 等等 我去拍... 17:34 告訴人 現在不敢拍嘛 17:34 被告 現在啊 17:35 【已收回訊息】 你好逗啊! 【已收回訊息】 17:36 告訴人 手機號碼也想要 17:36 被告 0000000000 你的呢! 17:37 需要打電話確認身分嗎? 17:46 8:00接妳 18:03 告訴人 上次逢甲那間店名叫什麼呀?調的蠻好喝耶,推薦朋友去 18:06 被告 【照片】 18:08 告訴人 【貼圖】 18:08 被告 我們有需要見外嗎 18:42 我幫你買骰子牛肉給你吃 19:54 到叻 19:57 告訴人 今天有事 19:57 被告 ... 19:57 怎麼不早說 附表三:111年8月23日 訊息時間 對話者 訊息內容 14:34 被告 昨天要身份證要電話 在調查我吧! 14:43 被告 【未接來電】 15:10 到底?說給我聽呀!死的瞑目一點 15:30 你昨天跟我要身分證時 我就知道你要幹嘛了 不管你查了什麼 你想知道我也可以跟你直說 不需要這樣查 我只能說 我是真誠 16:03 告訴人 真誠?沒吧!趁我酒醉不省人事的時候,是誰硬上我!是你!我拒絕說不要的時候,你有想過我感受嗎? 16:06 你跟朋友聯合設計我的時候,讓我醉,只是想得到我,我已經很明白清楚了,那我的感受嗎?如果是你被設計有什麼感受! 16:20 被告 【照片】 你真的誤會我了 16:22 告訴人 你是當所有人都永遠是傻子嗎? 怎麼不回答 16:27 被告 對不起 我不是有心的 你可以想的比較多一點 我懂 但是硬上 我沒有 你說不要我是不是也就安分?事情發生成這樣 我不知道該怎麼解釋 16:30 告訴人 你這種回答叫真誠,我拒絕的時候,你怎麼對我!現在開始說謊是吧 16:30 被告 我可以承諾 第一 我不是你想像的那種人 第二 那天的事情 你覺得很不爽 我給你交代 見面我當場一隻手砍下來 當作我的抱歉 當作我的對不起 第三 因此你這樣憎恨我 我可以離開 16:33 告訴人 沒有經過我同意,這不叫硬上嗎?你是說慌成性,狡辯習慣嗎?你本來就應該要送我回家,而不是硬載我去你家,你這個說話真的反覆無常,沒有信用可言! 不要再騙了好嗎?喝醉酒能從台中開回去苗栗嗎?你這個人真的是謊話連篇呢! 16:36 被告 我只能說 我沒有說謊 因為我不擅長 一個謊言需要更多的謊言來圓滑 所以我不會這樣對你撒謊 我沒有把事情想的周到 真的是我的不對 你別想多 16:38 再來 我真醉意很濃厚 只是再撐而已 不然我不會開車快一些 真的沒有謊言 16:42 你回我代表你想知道所有 想揭開事情 我說的 真的是實話 沒有為了得到你而不擇手段 我想要的是你認真的對待 可想而知 我那時的想法 你是不認同也憎恨我 16:57 告訴人 你這樣沒有悔意耶! 說難聽是強姦了 16:58 被告 我當時以為你是同意的 不然我怎麼敢 你知道我為什麼會單身嘛?我不是一個隨便的人 我真的誤以為是同意 我不是沒有悔意 昨天我已經知道妳為什麼要不理我 又很不舒服 去吊點滴 整個過程都是你的畫面 想到你不理我 整個心裡很酸 到現在也是 現在你要我做什麼 我是可以奮不顧身的人! 17:22 請你相信我好嗎?別把我想的是爛人一樣 我沒有你想像的那樣 17:54 【貼圖】 18:17 我可以問你嘛? 18:25 讓我好好解釋一下好嗎! 18:53 今天可以見一面嗎!當面跟你說 19:20 別不理我好嗎! 19:26 我很後悔那天的事情,你打我罵我都可以只求你的回應 19:43 我的不對我承擔後果 畢竟我真的很珍惜我跟你想好好的一直下去 20:08 【未接來電】 20:48 對不起 求你原諒 我不會辜負你的 理不理我後茶不思飯不想的 21:02 你知道嗎!你就是我的意外 從未想過會遇見你 但是我遇到 遇上你 愛上你 冥冥中的天意 不後悔 21:32 好吧!你想回我時 再回我咯! 我一直都在等你 22:08 你願意讓我彌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