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HM-113-侵上訴-153-20250221-2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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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勛 選任辯護人 周家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叁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又被告自103年4月21日起至同年5月5日止,多次對甲 為強制性交之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3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