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HM-113-侵上訴-46-20241114-2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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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維翔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46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詐欺得利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 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游維翔(下稱被告 )詐欺得利及轉讓禁藥等罪刑及沒收等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就被告犯詐欺得利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此部分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就此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