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M-113-侵上訴-74-20241127-1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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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家霖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 侵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乙○○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5月間,透過交友軟體GRINDR結識成年男子 A男(起訴書代號為BK000-A112072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下稱A男),2人於112年7月27日19時32分許,一同前往南投縣○○鎮○○路000號曼哈頓汽車旅館8012號房,在該處合意由乙○○以其陰莖插入A男肛門方式為性交行為2次後,A男已從浴室清洗出來,並穿妥衣服,乙○○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拉住A男的手不讓A男離去,致A男右手臂輕微發紅,又無視於A男一再表示人不舒服、想離開之意,仍違反A男意願,先在該房間內以其陰莖插入A男肛門,繼而在該房間浴室內,以其陰莖插入A男口腔,又接續在該房間內以其陰莖插入A男肛門,對A男為強制性交得逞。 二、案經A男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係妨害性自主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 、第15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所以本判決下列有關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料均記載代號加以保密,先予說明。 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 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判決引用下列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都沒有爭執,而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都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有以他的陰莖插入告訴人A男(下 稱A男)肛門之性交行為,但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於原審辯稱:我沒有以陰莖插入A男口中,且性交過程中沒有違反A男意願等語;於本院113年10月30日審理時辯稱:我火氣大的原因是A男在過程中好幾次對我的陰莖造成不舒服的感覺,已經很多次了,但A男也是不聞不問,這是我情緒起來的原因,A男從廁所出來,我也沒有用手架住他等語;於113年11月26日具狀陳稱:被告已與A男達成和解,願意認罪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如何於上開時、地對A男強制性交得逞等情,有下列事證 可以證明: ⑴證人A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發生性行為的方式?)一 開始都是被告的性器官到我的肛門,前三次都是。有一次是他的性器官到我的口中,但這個比較短暫」、「(問:前三次是被告的陰莖插入你肛門,最後一次插入你的口腔?)第一次是被告的性器官到我的肛門,第二次、第三次也是,第四次是到我的口腔,第五次是到我的肛門」、「(問:哪幾次是有同意?之中有表示不要或不願意的表示?)前面兩次是有同意的,後面的三次沒有同意」、「(問:你如何表示不同意?)我先去清洗,把衣服穿起來說我要離開,這時候被告突然情緒激動,扯住我的雙手,說我什麼意思,為何現在要離開。我就告訴被告我要離開,我沒辦法繼續,我要把車子還給家人,但被告就是不讓我離開,一直責怪我,說我不檢討自己不好好配合對方」、「(問:你有告訴被告說要離開,被告用什麼方式不讓你離開?)他雙手把我架住,我被逼到牆角,沒有辦法動,我也很害怕,我跟他說我很害怕,沒有辦法繼續下去,但被告沒有接受我所說的,還一直責怪我」、「(問:當下你是否錄音?原因?)我很怕對方直接攻擊我,我不敢再繼續刺激他,我就想說可以先錄音,持續表達我要離開,我當下一直在哭,說我沒有辦法,我需要時間、需要休息,沒有辦法繼續下去。我當下緊張過頭,很想離開但沒辦法離開」、「(問:你錄音的原因是對方表現出對你不利的情形,要取證?)對,我要保護自己,我覺得他很失控」、「(問:第二次以後到第五次,你說的不舒服也是腳不舒服?)不只腳不舒服,我也很害怕」、「(問:你的『害怕』是被告做了什麼事?)被告抓住我的手,不讓我離開,用恐嚇的語氣責怪我」、「(問:被告架住你的雙手,是問你為什麼要離開?)是」、「(問:你剛剛說你認為被告恐嚇你?)被告用恐嚇的語氣責備我問我『為什麼我要離開』,還有說我都不反省自己、我浪費他的時間」、「我很不舒服就是不舒服,沒有理由,我就是要拒絕他」、「被告的陰莖有進入我的肛門,我還是不舒服,這是第三次,我開始哭泣,告訴他我真的很不舒服。第三次結束我們去廁所,被告要我幫他口交,我就幫被告口交,都在廁所,結束後清洗完回到床邊,被告還是想要繼續跟我發生性關係,但我還是告訴被告我真的沒辦法。口交後一樣在床邊發生性關係,被告的陰莖有插入我的肛門,跟我繪製的圖形一樣。四次肛交、一次口交完後,我就載被告到集合地。過程中我有打電話到櫃台詢問時間,我想要求救,不敢直接講,我問櫃台說我們的時間還剩多久,櫃台問我們要加時嗎?我回答沒有要加時。掛電話後我告訴被告時間要到了,我們要走了,被告情緒激動問我:你以為我沒聽到嗎?」等語(見原審卷第137至140、143至144頁)。查核A男關於自己如何遭到被告強制性交得逞的陳述,不論時間、地點、方式等客觀情境,內容都合理、明確,並無違反常情的瑕疵可指。 ⑵本案揭露通報過程,是A男於案發當天23時20分報案,並提出 手機錄音為證,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彌封卷第34頁)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13年4月23日投草警偵字第1130009669號函檢附之A男錄音光碟1片在卷可參;經員警受理後,A男隨即前往醫院驗傷,結果為右手臂輕微發紅,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彌封卷第66頁)在卷可憑。本院考量下述事證,認A男的指訴具憑信性,說明如下: ①A男於原審審理時所稱:我一開始有把衣服穿起來的時候,被 告把我的手架住等語(見原審卷第136頁),核與A男驗傷時呈現「右手臂輕微發紅」之結果相符,被告否認有用手架住A男的行為,不可採信。至被告的行為雖未造成A男身體機能毀損,只有造成身體皮膚外觀輕微改變,惟被告架住A男的手,不讓A男離開上開房間,已然對A男的意願未予尊重。 ②原審勘驗A男於案發當天報案時提出之手機錄音光碟結果,內 容詳如附表所示。綜合觀察該錄音內容,A男對被告所稱「我說我要回去,我車子是跟我哥借的欸,我哥要上班,我不要」、「不是,因為我哥真的要上班,不然我幫你打出來」、「我幫你打出來,我現在真的沒辦法」、「沒有…害怕(啜泣)」、「我現在真的沒有辦法,我就很害怕啊」、「不是啊,我真的沒辦法,對不起嘛(啜泣)」、「我是說我是說我等一下真的,真的有要回去,因為車子不是我的」等語,可知A男已一再對被告表示人不舒服、想離開之意,實難信A男此時有與被告性交之合意;而被告對A男所稱「要你配合很難配合很難做到欸,都有你的理由跟藉口」、「你害怕什麼鬼啦?齁,從頭到尾都跟你講說快點、快點,你不配合就算了,你這樣是在浪費我的時間欸」、「我不懂,你現在表情是很痛,我很怕很怕,你到底現在在怕什麼?」、「跟你說我們快點就好,互相配合,你有沒有配合?配合就好,可以嗎?」、「你真的再這種表情我真的會發怒喔。」、「你在怕什麼?你在怕什麼?你現在給我裝肖維,還不夠是不是?蛤?」、「配合一下,10分鐘很難是不是?是不是?我現在沒有發飆我現在講話很平靜,所以我現在拜託你,不要緊張緊張…不要激怒我不要影響我情緒,你緊張什麼?你緊張什麼?蛤?我再告訴你最後一次,只有你家有事?你他媽的要回家是你的事,只有你家有事?我家沒事?」、「現在我麻煩你,你不要動不要僵硬,你不要讓我沒耐心我跟你講」、「(拍打聲)幹,你是聽不懂國語喔?你要放鬆我沒有配合你是不是」、「你手給我放下,手放下,你在跟獸交喔?你怕什麼,你怕什麼?你跟我說你等一下要回去了?你說給你要放鬆,我也給你放鬆的時間,不打你,你真的不會怕我啊」等語,可見被告明知A男一再表示人不舒服、想離開之意,仍對A男為性交行為,且過程中不斷對A男怒斥、抱怨,甚至對A男揚言「你怕什麼,你怕什麼?你跟我說你等一下要回去了?…不打你,你真的不會怕我啊」等語,被告的行徑,顯已違反A男明確表達不願性交之意願。 ③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們當時有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第3 至4次性行為時,告訴人說要好好配合,但沒有配合,我有多次因為告訴人動作,導致我性器官不舒服,過程中告訴人很多次讓我不舒服,我情緒失控,之後我們才不高興地結束。這個對話應該是我跟告訴人最後一次性行為的對話,告訴人當下在錄音我不知道等語(警卷第4、6頁),可知被告也坦承上述性交過程中有質疑A男不配合,情緒失控等情,核與A男前開證述第3次性交前,被告情緒失控等情相符。 ④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插入拔出一段一段共有幾次 ?一回合一回合總共有幾回合?)口交不算的話總共有三次」等語(見原審卷第162頁),可見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不自覺說出當日有口交等情,可以佐證A男所述被告以違反其意願方式對其口交。 ⑤至選任辯護人辯稱:上開驗傷診斷書,A男除了右手臂有輕微 發紅外,其他面部、頸肩、胸部、背臀、陰部、肛門都沒有明顯外傷,所以診斷證明書也無法證明A男有遭受性侵等語。惟被告於上開時、地,如何違反A男意願而對A男肛交、口交等情,詳如前述;且依被告於警詢供稱:我都沒有射精,我跟A男第一次性行為有用保險套,之後第2、3、4次性行為都沒有使用,我當時將保險套丟在汽車旅館房內等語(見警卷第5頁);又於偵查中自承:前兩次有先持續一段時間,之後第3、4次陰莖只有進去一下下,就被擠出來等語(見偵卷第35頁);而經警在該汽車旅館房間扣得之保險套送驗結果,不排除混有被告及告訴人之DNA,且A男肛門抹片、棉棒(項目6、7)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僅檢出A男型別,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20日刑生字第1126040510號函附鑑定書在卷可證(見警卷第21至25頁、偵卷第43至46頁),可見被告與A男性交時,或其生殖器包覆平滑之保險套,或其生殖器進入A男肛門內時間不長,故A男肛門於驗傷時外觀並無異常狀況,亦無違常情,則A男肛門未因被告陰莖插入而受外傷、身體其他部分亦未受外傷、及A男肛門未檢出被告之DNA等情,均難以採為有利被告認定。 ⑥綜上可知,證人A男所述被告如何以違反其意願方式對其肛交 、口交等情節,可以採信。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當時有經過A男同意,且過程中A男可以接聽電話,有安撫被告情緒,並開車載被告離開汽車旅館,可見A男性自主權未受到限制等語,難以採信。 ㈡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 決定之自由,因性侵害犯罪係侵犯他人之性自主權,即任何他人在法律範圍內,得自主決定其是否及如何實施性行為而不受他人強迫及干涉之權利,屬人格權之範疇。關於性自主權之內容,至少包含拒絕權(指對於他人無論善意或惡意的性要求,均可拒絕,無須任何理由)、自衛權(指任何人對於指向自己之性侵害皆有防衛之權利)、選擇權(指任何人均享有是否進行以及選擇如何進行性行為之權利)、承諾權(指任何有承諾能力之人對於他人提出之性要求,有不受干涉而得完全按自己意願作出是否同意之意思表示)等內涵。我國刑法第221條及同法第224條之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為構成要件。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其違反意願之程度,並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祇要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侵犯被害人之性自主權者,即可認符合「違反其意願」之要件。故如被害人對於性行為之拒絕、自衛、選擇及承諾等性自主權遭壓抑或破壞時,即應認係「違反其意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48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於上開時、地,對A男肛交、口交而滿足其個人性慾過程中,A男有表達拒絕之意,詳如前述,被告上揭行為足以壓抑A男之性自主決定權,顯然違反A男意願,亦可認定。 ㈢按西元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且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均可加入。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經立法院於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並經立法院於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主要為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以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被告當時有經過A男同意等語,難以採信,詳如前述,且依照全案卷宗資料,除被告與A男在上開時地所為第1次、第2次性交行為,有獲得A男同意外,其餘3次性交行為(即2次肛交、1次口交),未見A男有積極同意被告對他性交的任何具體事證,自無從僅憑A男同意與被告為第1次、第2次性交一節,遽為有利被告的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前詞,都不可採信。至於被告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狀陳稱:已與A男達成和解,願意認罪,請求再開辯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惟本案事證已經非常明確,並無再開辯論的必要,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說明 一、被告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二、被告於上開時、地對A男所為上開3次性交行為(即2次肛交 、1次口交),是於密接時間、相同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然是出於單一強制性交之犯意接續而為,為接續犯,應包括論以1罪。被告上開3次性交行為,自屬起訴書所載被告「徒手將A男架住,對A男…,不顧A男之反對,以將陰莖插入A男肛門、口腔之方式,對A男為強制性交得逞」犯罪事實之效力所及,併予說明。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上開犯行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2 1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罪,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適用法律正確。被告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不可採信的理由已在前面說明清楚,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科刑說明 一、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以違 反意願方式對A男肛交、口交等的行徑固值非難,然而被告於本案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且被告與A男於案發當日原是相約前往旅館進行性交行為,雙方合意性交後,因被告對A男仍有留戀,一時失控而對A男為強制性交行為,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犯行,惟於113年11月26日具狀陳稱:已與A男達成和解,願意認罪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 ,被告於同日與A男達成民事上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30萬 元,並當場全數給付完畢,由A男收受上開賠償金,願意原諒被告等情,有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5、121頁),雖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才提出該和解書,致檢察官無從對該書證的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惟A男確與被告成立和解,獲得A男原諒,詳如前述,顯然被告犯後已知悔悟。是依被告行為之客觀侵害程度,及其主觀惡性、犯後極力彌補A男損害等項予以綜合觀察後,本院認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規定量處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客觀上容有情堪憫恕之處,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二、原審審理後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113年11 月26日與A男達成民事上和解,獲得A男原諒,詳如前述,足認被告對A男確有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對被告有利的量刑因子,容有未洽。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宣告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量下列各項事由:㈠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案發時與A男約會,本應基於理性與尊重的態度與A男互動,竟對A男強制性交,造成A男身心受創,所為應予非難。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知所悔過,與A男達成和解,獲得A男諒解,詳如前述,被告犯後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可以列為有利的科刑因素。㈢被告自述的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及其他一切情況,判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因一時衝動、失慮而為本案犯行,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知所悔過,與A男達成和解,獲得A男諒解,經此偵、審程序及受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復審酌被告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性觀念有偏差,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及性平之正確觀念,認有加強對其考核及輔導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命被告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用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原審勘驗A男提出之112年7月27日現場錄音光碟節錄檔案 (見原審卷第141至141、144至154頁) 編號 勘驗畫面左上 方顯示的時間 勘驗內容 1 00:02至01:05 【00:02】A男:啊沒有,沒有,我沒有說什麼。 【00:28】A男:我說我要回去,我車子是跟我哥借的欸,我哥要上班, 我不要…(無法判斷)。 【00:31】被告:就說我快一點你不要再講一些有的沒的。 【00:34】A男:不是,因為我哥真的要上班,不然我幫你打出來。 【00:37】被告:那所以現在我要聽你的藉口就對了,現在是怎樣? 【00:40】A男:我…沒有,不是啦,我幫你打出來,我現在真的沒辦法。 【00:45】被告:哪有人像你一樣講一講的然後你說,喔…因為我腳很 痠,到現在還是你的理由就對了,我現在還要聽你的理由就對 了,是不是?這麼難配合嗎?蛤? 【00:53】A男:對不起…對不起…沒有沒有。 【01:05】被告:要你配合很難配合很難做到欸,都有你的理由跟藉口。 2 01:35至06:53 (A男稱01:35開始是是第4次性行為) 【01:35】A男:啊…(拍打聲) 【02:04】被告:什麼? 【02:05】A男:沒有…害怕(啜泣)。 【02:09】被告:害怕什麼啦? 【02:10】A男:(啜泣)。 【02:14】被告:你害怕什麼鬼啦?齁,從頭到尾都跟你講說快點、快 點,你不配合就算了,你這樣是在浪費我的時間欸。 【02:22】A男:對不起。 【02:24】被告:你在害怕什麼啦,我問你嘛,跟你說快一點、快一點, 你有給我時間嗎?有嗎? 【02:26】A男:我沒有說要你快一點,休息一下、等一下再… 【02:40】被告:你好好配合一下!可以嗎? 【02:42】A男:我就很緊張啊。 【03:11】被告:這是有什麼好緊張的?你都一直動,我的情緒都一直起 來,然後你一直在那邊…(無法判斷),這邊稍微停一下。 【03:21】A男:我現在真的沒有辦法,我就很害怕啊。 【03:27】被告:你為什麼不要站著、腳放著,就站好就好,是不是? 【03:30】A男:什麼? 【03:32】A男:那我們剛才做的都…(無法判斷)都藉口,剛才、剛才 我們做的事情…(無法判斷) 【03:37】A男:什麼意思?,沒有我沒有… 【03:41】被告:我不懂,你現在表情是很痛,我很怕很怕,你到底現在 在怕什麼? 【04:01】被告:跟你說我們快點就好,互相配合,你有沒有配合? 配合就好,可以嗎? 【04:11】A男:可以先…不要… 【04:14】被告:不要什麼?不要什麼?你說啊? 【04:20】A男:沒有啦,我想說你可以…我現在就是真的很緊張,我需 要一點點的、放鬆的時間,你沒看我已經很緊張、很抖了。 【04:39】被告:給你放鬆?…(無法判斷) 【04:43】A男:我真的,我真的等一下…(無法判斷),我等一下要離 開嘛,這樣…。 【04:49】被告:你那時候說給你時間,現在又在那邊(拍打聲)。 【04:50】A男:不是啊,我真的沒辦法,對不起嘛(啜泣)。 【04:57】被告:你就不能配合對啦是不是?是不是? 【04:59】A男:對不起對不起,啊…(啜泣) 【05:01】被告:你真的再這種表情我真的會發怒喔。 【05:05】A男:不是啊,我沒有我沒有說什麼(啜泣)。 【05:05】被告:小聲點。 【05:11】A男:我沒有… 【05:13】被告:你在怕什麼?你在怕什麼?你現在給我裝肖維,還不夠 是不是?蛤? 【05:25】被告:配合一下,10分鐘很難是不是?是不是?我現在沒有發 飆我現在講話很平靜,所以我現在拜託你,不要緊張緊張… (無法判斷)不要激怒我不要影響我情緒,你緊張什麼?你緊 張什麼?蛤?我再告訴你最後一次,只有你家有事?你他媽的 要回家是你的事,只有你家有事?我家沒事?我媽也傳訊息給 我啊。 【06:04】被告:我從頭到尾有要求什麼?是不是剩下15分鐘,你他媽有 有給我15分鐘嘛?在那邊給我扯什麼?有嗎?可以配合我一下 嗎? 【06:20】A男:可以…你沒看我腳抖成這樣…不行…(啜泣) 【06:44】被告:…(無法判斷)現在我麻煩你,你不要動不要僵硬,你 不要讓我沒耐心我跟你講。 【06:53】A男:我沒有…我坐起來而已(啜泣),我坐起來而已,我沒 有、我都沒有動。 3 07:10至08:40 【07:10】被告:你不要用那種眼神看我好嗎?先生!蛤?你覺得我很可 怕就對了,好好跟你講不要讓我生氣,你現在好像覺得我是壞 人一樣。 【07:20】A男:我沒有覺得你是壞人啊。 【07:24】被告:我現在給你時間,我現在…(無法判斷)。 【07:24】A男:我是真的… 【07:30】被告:跟你最後一次,你不舒服就給我直接拔出來那一次,不 是跟你一樣嗎?真的不知道你是什麼問題。蛤?你剛剛講…我 的屌(無法判斷)你拔走,我痛到…我拳頭有揮下去了嗎?我 有嗎?我有嗎? 【07:45】A男:對不起。 【07:46】被告:我跟你講話你沒有注意聽喔? 【07:48】A男:我有聽… 【07:49】被告:那個屌被人家折過,被人家折過,你知道有什麼感受? 你知道嗎? 【07:53】A男:很痛。 【07:55】被告:你真的知道嗎?折了幾次?我有發火嗎? 【08:04】A男:對不起(啜泣)。 【08:04】被告:看你做了什麼改變? 【08:05】A男:對不起。 【08:07】被告:不要用,這樣這樣這樣,停喔。 【08:13】A男:我沒有怎樣啊… 【08:15】被告:你在看什麼。 【08:19】A男:我在放鬆…我的情緒很…等等等等我一下。 【08:38】被告:你都不能好好溝通嗎? 【08:40】A男:我沒有不能好好溝通… 4 09:25至11:23 (A男於09:25起進入廁所) 【09:25】被告:你還要浪費多少時間? 【09:26】A男:蛤? 【09:28】被告:你還要浪費多少時間?蛤? 【09:52】A男:你等我一下。 【09:53】被告:你要浪費多少時間? 【09:55】A男:怎麼了?你說什麼,我沒有要浪費你的時間啊。 【10:01】被告:你不要浪費我時間。 【10:03】A男:我沒有要浪費你時間。 【10:04至10:53】(喘息聲、棉被翻動聲) 【10:54】被告:…(無法判斷)你不要浪費我時間。 【10:56】A男:什麼啦?什麼?你說什麼?我沒有要浪費你的時間啊, 等等我一下嘛,再讓我休息一下啊,我真的是沒有辦法,就 是…馬上、馬上調適我的心情。 【11:20】A男:什麼東西? 【11:21】被告:所以你現在決定怎麼樣? 。 【11:22】A男:什麼決定什麼? 【11:25】被告:所以你現在決定怎麼樣,…(無法判斷)你叫我過來然 後浪費我時間? 【11:26至12:23】(喘息聲、棉被翻動聲、沖水及開關門的聲音) 【12:24】A男:(無法判斷)欸我快流出來了,我清一下而已,不然等 一下會流出來而已… 【12:29】被告:不要緊張,我是來洗個手而已。 【12:32】A男:我我…等一下,我沒有動喔,就只是那個風很大。 【12:38】被告:過來講一下,我跟你講一下。 【12:39】A男:可是我真的等一下,真的對不起,我真的等一下要回去了。 【12:55】被告:齁,所以你他媽的現在到底要怎麼做嘛? 【12:57】A男:我就要休息等要回去了啊。我沒有… 【13:02】被告:你他媽的浪費我時間,你剛剛浪費多少時間了?是誰浪 費時間?我在跟你講話看我眼睛。講話沒有經過大腦?是嗎? 先思考過再跟我講話,是不是? 【13:25】A男:什麼?你說什麼? 【13:25】被告:你剛剛講話是沒經過思考才講的嗎,是嗎? 【13:29】A男:你是說?休息這件事情嗎? 【13:35】被告:你說要回去是你有思考過才跟我講的,是嗎?我從剛才 到現在講的都是尊重!誰在拖時間?誰在拖時間?就回答我這 個問題就好,其他都不要在那邊胡扯。…(無法判斷)說要放 鬆,結果我給你放鬆,然後你在講什麼話? 【13:57】A男:沒有,我就是要放鬆才有辦法過來這裡,我想…因為會 有東西會流出來。 【14:02】被告:你說要我給你放鬆之後咧? 【14:04】A男:沒有,我是說我是說我等一下真的,真的有要回去,因 為車子不是我的。 【14:11】被告:(拍打聲)幹,你是聽不懂國語喔?你要放鬆我沒有配 合你是不是? 【14:22】A男:我剛有…對不起對不起。 【14:22】被告:我剛有配合你,你說痛痛痛,你手給我放下,手放下, 你在跟獸交喔?你怕什麼,你怕什麼?你跟我說你等一下要回 去了?你說給你要放鬆,我也給你放鬆的時間,不打你,你真 的不會怕我啊?你為什麼要裝作怕我的樣子?你在演戲嗎? 【14:48】A男:我沒有演戲啊… 【14:53】被告:你一直把我一直把我惹怒然後說你怕我,不會很好笑 嗎?蛤?回答我,是看我很好欺負嗎? 【15:17】被告:要惹我發脾氣,是不是?剛剛…(無法判斷)叫你給我 答案,你說給你好好給你放鬆一下,你沒有那麼快什麼的,有 沒有?我給你放鬆了,然後咧?後來講什麼?…(無法判斷) 叫我不要生氣,一直把我脾氣壓下來,你在挑戰我的極限,是 不是?是不是? 【15:50】A男:我沒有,對不起、對不起… 【15:51】被告:可以啊,我可以配合啊,送你回去,…(無法判斷), 我已經受不了你…(無法判斷),你從頭到尾也沒給我期待的 任何一件事情,你還記得這句話嗎?還記得嗎?…(無法判 斷)你都這樣了我這樣有沒有動過手?你先好好放鬆。 【16:14至17:42】(喘息聲、開關門、乾嘔及沖水的聲音) 【17:43】A男:我沒有鎖喔,我沒有鎖喔,我沒有鎖。 【17:45】被告:你…(無法判斷)啦?不行? 【17:49】A男:蛤?我從頭到尾都這樣啊,我只是在那個而已…(無法 判斷)。 【17:54】被告:我在拿毛巾而已。 【17:55至19:30】(沖水、開關門等聲音) 【19:31】被告:啊我們今天不就是…(無法判斷)的感覺。 【19:34】A男:我沒有沒有,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啊,我害怕…只是你 是,因為我害怕…怕講錯話。 【19:40】被告:(拍打聲)講什麼話?我其實也沒有一定要做愛,你以 為我很愛做愛嗎?我也還沒跟你動手腳,我跟你講話你看哪 裡?我跟你講話你看哪裡? 【20:05】A男:蛤?對不起對不起,我剛剛沒有聽清楚…,因為風很 大,你說今天沒有很想要? 【20:16】被告:我沒有一定要做愛啊,可我他媽的幹嘛一直壓住我的怒 氣,隨便打下去就好了,不是嗎?你這樣壓我怒氣有什麼意 義?你在裝肖維? 【20:29】A男:我沒有裝… 【20:32】被告:閉嘴,不用講對不起對不起啦,都他媽的有覺得對不起 我嗎?你知道我眼睛看的到什麼?你閃避嘛,看著我,我在跟 你講最後一次話,你只會說對不起對不起,你什麼事跟我對不 起? 【21:14】A男:蛤…?我浪費你了的時間。 【21:22】被告:還有呢? 【21:23】A男:我讓你不舒服,我有聽…(無法判斷)你講話。 【21:34】被告:重點是你道歉,一點歉意都沒有,我要求你的你也做不 到,說這麼多,我都感受不到你改善,只有聽到你的藉口。你 都有你的理由,…(無法判斷)我這麼努力還要被你夾,然後 還要看你臉色。 【22:20】A男:我沒有… 【22:38】被告:為什麼你都只有想到你自己?為什麼跟你講不要夾,為 什麼都要夾,…(無法判斷),你做了什麼改變? 【22:52】A男:我沒有…(無法判斷) 【22:57】被告:…(無法判斷)哪一件你有改變?你有改變?跟你說那 麼多次,你都…(無法判斷)改變。 【23:11】A男:我沒有、沒有不願意…沒有,我是、我剛在思考我哪裡 沒有做到。 【23:28】被告:最好請你大力思考哪裡沒有做到。 【23:55】A男:蛤?怎麼了?不是,那個時間要到了。 【24:08】被告:馬上過來,馬上過來。 【24:19】A男:要不要打電話跟他們說說一聲啊?可是我怕、我時間真 的會來不及欸,我打電話問櫃台一下,我問一下他到底是幾點 是那個啊? 5 24:27至28:05 (A男於24:19後走出浴室) 【24:27】被告:就等你的時間到啊。 【24:29】A男:現在這個怎麼打,不是啦,我是說這個啦,怎麼打?9。 【24:41】被告:跟他們說…(無法判斷)怎麼算? 【24:51】A男:你好,我們時間剩多久?到了啊?喔哪那那我們…痾, 沒有沒有沒有…好,我們馬上出去,我們馬上出去,好謝謝。 【25:24】A男:他說那個…因為…對不起嘛,我就真的,我… 【25:35】被告:你現在是要我動手就對了? 【25:36】A男:沒有啦,真的不要這樣,我沒有。 【25:41】被告:真的當我很好騙是不是? 【25:41】A男:我沒有騙你、我沒有騙你。 【25:48】被告:他不是說要加時間嗎?你自己說沒有的嘛,你以為我沒 聽到你們在講什麼嗎?講話那麼虛偽幹什麼?蛤? 【25:56】A男:我真的因為我要回去啊…你不要這樣啦, 【26:01】A男:你不要這樣不要這樣…我沒有想要… 【26:08】被告:你這樣我更想要打你,你可以不要裝成這樣嗎? 【26:12】A男:你不要…我沒要…我沒有想怎樣啊,我就真的等一下要 回去嗎。 【26:21】被告:你就要這樣浪費時間是不是…起來。 【26:35】被告:我也都被我媽罵了啊 【26:49】A男:我真的沒辦法了嘛,對不起,不行啦,不行啦。 【26:35】被告:再來一次。 【26:55】A男:是我對不起你啦,是我的問題,我真的沒辦法了 【26:58】被告:你的問題不要搞得像是我的問題好不好,也不重要。 【27:01】A男:不是不重要,我就真的沒辦法了啊。 【27:09】被告:你是不是清醒的?你是不是有在嗑藥? 【27:11】A男:蛤?我為什麼要嗑藥? 【27:12】被告:你很反覆。 【27:13】A男:我就說,我一直一直再跟你講我時間點到,我沒辦法再 加。而且我人也不舒服了。 【27:21】被告:我從頭到尾也跟你講不要夾不要夾不要夾,我在講話你 有聽到嗎? 【27:24】A男:可是我就是不舒服啊。 【27:28】被告:欸你可以,你腦子是清楚的嗎? 【27:31】A男:我是清楚的。 【27:31】被告:你不舒服是我造成的嗎?為什麼講的好像都是我的問 題?那我不舒服你有、你有放在心裡面嗎?所以你知道從頭到 尾我在氣什麼嗎?所以你回應我回應的很自然是不是?蛤?到 現在只會講你哪裡不舒服、不舒服,幹你他媽的只會對不起、 對不起就能解決事嗎?一直在敷衍我是嗎? 【28:04】A男:我沒有敷衍你啊。 【28:05】被告:你說不舒服就是不舒服嘛?你他媽回得很自然嘛?從頭 到尾敷衍我是嘛?…(無法判斷)。 【29:04 播放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