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HM-113-原上訴-24-20241212-3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汶霖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凱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劉汶霖、陳明凱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汶霖、陳明凱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8月8日起執行羈押,至113年11月7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因被告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裁定自113年11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將於114年1月7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劉汶霖、陳 明凱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14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