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HM-113-原上訴-36-20250115-4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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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家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 113年12月30日發佈通緝、尚未緝獲,現所在不明,於本案114年 1月13日審判期日亦未到庭,本案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又被告 既經另案通緝,所在不明,應行送達之文書即無從送達;據上,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59條第1款規定,再開本案辯論程序 並就相關文書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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