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HM-113-原上訴-50-20250306-2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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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蓳芫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新北○○○○○○○○) 選任辯護人 石育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文豪 選任辯護人 陳正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偉倫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新北○○○○○○○○) 選任辯護人 林彥廷律師 陳正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蓳芫、彭文豪、郭偉倫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 參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蓳芫、彭文豪、郭偉倫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 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至114年3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至於上訴人即被告李蓳芫、彭文豪、郭偉倫等人所陳述之其等始終坦承犯行或家庭因素等,請求不予繼續羈押之理由,核與本院審酌羈押與否無關,自難採憑。故上訴人即被告李蓳芫、彭文豪、郭偉倫等3人均應自114年3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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