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HM-113-原侵上訴-8-20250110-2
字號
原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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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中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二人以上 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14年1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