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HM-113-原金上訴-52-20250314-5
字號
原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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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浩珽 選任辯護人 劉富雄律師 邢建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翰杰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浩珽、許翰杰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 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浩珽及許翰杰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等,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至113年11月21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因被告林浩珽及許翰杰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裁定自113年11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自114年1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將於114年3月21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林浩珽及許 翰杰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14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