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3-原金上訴-60-20250120-1
字號
原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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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茹妘(原名江語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 年度原金訴字第58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73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茹妘(下稱被告)依其社會閱歷及智 識程度已預見一般人收取金融帳戶帳號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帳號之目的在於遂行詐欺取財收取贓物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並藉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仍以縱係如此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君毅」、「楊景翔」之成年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至11月間,將其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其女兒楊○婕(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女兒之郵局帳戶)資料提供予「李君毅」、「楊景翔」使用,再由「李君毅」、「楊景翔」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李○榮、呂○安、楊○珊、林○賢、王○慧、吳○樺、陳○吉、林○虹,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被告再依「楊景翔」指示,將匯入之款項提領後,轉存至「楊景翔」指定之銀行帳戶,以此方式將詐欺款項上繳而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其去向、所在,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或 被害人李○榮、呂○安、楊○珊、林○賢、王○慧、吳○樺、陳○吉、林○虹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告訴人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匯款(轉帳)紀錄等資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透過LINE以傳送存摺封面翻拍 照片方式,將其申辦之彰銀帳戶、郵局帳戶及其女兒之郵局帳戶提供予「李君毅」、「楊景翔」,而附表所示告訴人遭受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施行詐術,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再由被告依「李君毅」、「楊景翔」指示,將附表所示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提領而出,再以無卡存款方式存入「李君毅」、「楊景翔」指定帳戶,或逕自上開帳戶內將款項轉帳至「李君毅」、「楊景翔」指定帳戶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是在網路上搜索關鍵字「貸款」,跑出9597借錢網,就在該網站註冊我的個人資料及LINE ID、手機號碼,之後有LINE暱稱「李君毅」主動加我好友,與我接洽,用語音通話問我是不是有貸款需求,我和「李君毅」說我需要他幫我貸到60萬元,他就和我說公司會將我要借的60萬元變成180萬元到虛擬貨幣平台進行交易,要做虛擬貨幣的資料,讓我金融帳戶有資金流動現象,美化金流,讓銀行相信,還需要我提供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兩個金融帳戶帳號及薪資扣繳憑單,以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於是我就用拍攝帳戶存摺封面的方式LINE給「李君毅」,後來「李君毅」說他的手機遺失,改由同事「楊景翔」與我聯繫,因為我的郵局帳戶後來變成警示帳戶,「楊景翔」和我說我的帳戶被金管會盯上,要取信金管會,需要先匯保證金到他們指定的帳戶,我的郵局帳戶才能解凍,也有說律師會幫我處理,所以我於112年10月、11月間,分別匯款5萬元、6萬元,共計11萬元至「楊景翔」指定帳戶,都是用無摺存款的方式,後來於112年11月6日「楊景翔」又說公司律師要再幫我做一筆虛擬貨幣交易合約,要我拍照提供我女兒郵局帳戶,所以我後續於同日16時23分許,再將女兒郵局帳戶的存摺翻拍給「楊景翔」,後來有款項匯入時,我依他們指示提款,案發期間我急需用錢,所以我沒有想太多,對方後來就離開聊天室,我就去報案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透過LINE以傳送存摺封面翻拍照片方式, 將其申辦之彰銀帳戶、郵局帳戶及其女兒之郵局帳戶提供予「李君毅」、「楊景翔」匯款使用,而附表所示告訴人遭受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施行詐術,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再由被告依「李君毅」、「楊景翔」指示,將附表所示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提領而出,再以無卡存款方式存入「李君毅」、「楊景翔」指定帳戶,或逕自上開帳戶內將款項轉帳至「李君毅」、「楊景翔」指定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及原審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3至20、389至391頁,原審卷第58、59、66至6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榮、呂○安、楊○珊、林○賢、王○慧、吳○樺、陳○吉、林○虹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出處詳如附表),並有被告於ATM提領之畫面、被告與「李君毅」、「楊景翔」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3、75、77至79、81至113頁,原審卷第93至155頁),及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按關於「人頭帳戶」之取得,又可分為「非自行交付型」 及「自行交付型」2種方式。前者,如遭冒用申辦帳戶、帳戶被盜用等;後者,又因交付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再可分為無瑕疵之租、借用、出售帳戶,或有瑕疵之因虛假徵才、借貸、交易、退稅(費)、交友、徵婚而交付帳戶等各種型態。面對詐欺集團層出不窮、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之今日,縱使政府、媒體大肆宣導各種防詐措施,仍屢屢發生各種詐騙事件,且詐騙受害人當中不乏學經歷優越之高級知識份子、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歷之人士。是對於行為人單純交付帳戶予他人而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工具,甚至依照指示提領或轉出帳戶內款項者,除非係無端之幽靈抗辯,否則尚不宜單憑行為人係心智成熟之人,既具有一般人之知識程度,或有相當之生活、工作或借貸經驗,且政府或媒體已廣為宣導詐欺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其等不法所得出入等情事,即斷然認定行為人在提供帳戶或依照指示提款、轉帳之際,主觀上即已預見其帳戶很可能遭利用於不法之用途,卻又不違背其本意,否則,無非是以法律專業人士從事實務工作之經驗,以事後諸葛之方式認定被告之主觀犯意。是以,倘若要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除了被告應具備一般智識程度之外,另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例如行為人本身即為金融領域相關從業人員、或之前有無相同或類似因交付帳戶之經歷,而遭檢警偵辦之經驗卻再為本案、提領款項前是否業經行員進行反詐欺宣導、在被告與對方之對話紀錄中是否已顯現被告早已懷疑對方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甚而被告直接加入詐欺集團、或是否獲得與市場行情顯不相當之報酬、或於交付帳戶前特意將其中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殆盡、或以被告知悉帳戶是作為如地下博奕、匯兌等不法行為之用、或被要求以不常見或較詭異之方法或時間、地點交付帳戶資料等情(例如晚上在公園廁所交付帳戶),來判斷其交付帳戶及提領贓款之行為,主觀上是否具備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又「不確定故意」與「疏忽」亦僅一線之隔,自應嚴格認定。以實務上常見之因借貸或求職而提供帳戶為言,該等借貸或求職者,或因本身信用不佳或無力提供擔保,無法藉由一般金融機關或合法民間借款方式解決燃眉之急,或因處於經濟弱勢,急需工作,此時又有人能及時提供貸款機會或工作機會,自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貸或求職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無異形同「有罪推定」。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之時空、背景,例如是否類同重利罪之被害人,係居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最脆弱處境、或詐騙集團係以保證安全、合法之各種話術使行為人信以為真等因素納為考量。倘提供帳戶者有受騙之可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查: ⒈被告雖稱其為專科畢業,案發前從事多年護理行政、教保員 之工作(見原審卷第70頁),可見其學歷及工作經歷,均非金融或犯罪偵查相關領域。再參以被告無前案紀錄,亦未曾因涉犯詐欺罪嫌遭受偵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則依被告之學經歷、工作經驗、生活環境背景,於行為時,能否預見其所提供之前揭帳戶可能遭挪為詐騙、洗錢等不法目的使用,已有疑義。 ⒉又附表所示告訴人就其等各自如何遭「李君毅」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詐騙經過部分,固據⑴證人即告訴人李○榮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8月看到手機簡訊有辦貸款的訊息,和對方接觸後加LINE,對方暱稱為「李君毅」,對方要求我將身分證、健保卡透過LINE傳送給他,讓對方可以查財力證明方便申請貸款,還要求我寄提款卡及存摺給他,我以為存摺在我身邊,寄提款卡(郵局、土地銀行、農會、台灣銀行)給對方沒關係,但現在都沒有領到貸款,對方還有傳一張切結書給我保證不做非法用途,後來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我有告知對方,對方就和我說要我匯款4萬元到附表編號1所示之帳戶,他要幫我去請律師處理警示帳戶的問題等語(見偵卷第23至25頁);⑵證人即告訴人楊○珊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9月27日因急需用錢,在網路上看到快速借貸廣告並於網頁上留言,之後就有自稱仲信融資之男子「李君毅」主動加我的LINE,並和我聯繫,對方說如要借貸,需要我帳戶內之存款提高,過件機率較高,但需要我提供提款卡予對方讓資金可以運用,我就不疑有他的提供6張帳戶提款卡,後來換成自稱「楊景翔」的人和我聯繫,並和我說他們公司資金有10萬元在我郵局帳戶內,必須歸還。否則要對我提告,於是我就於112年10月12日至郵局臨櫃兩筆無摺存款至「楊景翔」指定之附表編號3所示帳戶等語(見偵卷第31、32頁);⑶證人即告訴人林○賢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10月初加入臉書社團有留下我的電話,後來自稱「楊景翔」的人主動加入我的LINE,加好友後,我就詢問「楊景翔」關於貸款的事情,對方請我留下基本資料,過兩天後就說我初審通過了,需要我的金融卡做資料,當時我毫無猶豫就至超商寄出兩張金融卡給「楊景翔」,分別是我母親及姪子的金融卡,後來「楊景翔」告知我金融機構有去查他們公司,所以公司帳戶全部被凍結了,需要打官司,律師費為10萬元,於是我就匯款2萬7000元至「楊景翔」所指定之附表編號4所示帳戶等語(見偵卷第33至36頁);⑷證人即告訴人王○慧於警詢時證稱:我因為有貸款需求,於是在臉書上找到借貸貼文,然後於112年10月11日,我將我的通訊軟體LINE ID留在底下貼文留言區給對方,對方就加入我的LINE,對方稱說要先拍照傳身分證、健保卡及帳戶封面過去以利申請貸款,之後對方又叫我把3間銀行(中國信託、高雄銀行及LINE BANK)的帳戶明細拍給他,然後要我把3間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寄出去,又說要代辦費叫我轉帳1萬元至附表編號5所示帳戶等語(見偵卷第37、38頁);⑸證人即告訴人吳○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10月18日在GOOGLE上搜尋「線上貸款」,看到網路借貸廣告,之後我就主動打電話聯繫對方,對方透過LINE ID主動加我好友後,就介紹業務「楊景翔」給我,因為我有銀行帳戶遭到警示,不能以正常管道借款,為了要提高金融信用,需要有金流進出紀錄,於是我提供對方我兒子的郵局帳戶,為了方便對方操作,我就將我兒子郵局帳戶提款卡寄出,並提供密碼,後來對方告訴我,因為我帳戶被警示的問題連帶影響到我兒子的帳戶,為了解決此問題,需要我匯款以向金管會證明我是哪個借款單位的客戶,所以我就匯款7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附表編號6所示帳戶等語(見偵卷第39、40頁);⑹證人即告訴人陳○吉於警詢時證稱:我因為有貸款需求,在網路上留言尋找後,加入「楊景翔」的的LINE,對方說要代為包裝帳戶資料以利申請貸款,要先拍照傳送身分證和帳戶封面過去,以及寄送金融卡(郵局、新光、華南)並提供密碼予對方,我就提供我的帳戶提款卡給「楊景翔」,對方也要我先匯款1萬元至指定之附表編號7所示帳戶,以確認帳戶是否凍結,後來我的帳戶遭到警示,才察覺受騙等語(見偵卷第41至43頁);⑺證人即告訴人林○虹於警詢時證稱:因為我有資金需求,於112年10月27日上網尋找貸款訊息,在貸款網站上留下個人聯絡資料,後來對方就加入我的LINE,有和我用LINE通電話,詢問我希望的貸款額度,然後向我介紹貸款金額及利息,後續文字訊息要我提供近半年的所得資料,我有將我台銀存簿收入、扣繳憑單拍照傳給對方,對方認為我信用評估狀況不好,於是要我提供名下銀行卡片及個人證件資料,讓他們公司將資金匯入我的帳戶,使帳戶內有些資金,還要我先將帳戶內的餘額先領出來,以便他們業務操作,於是我就將我名下6個帳戶的金融卡片寄出去,對方還向我傳了一張保管書,內容是協助我辦理貸款需要使用我名下的6張金融卡片等訊息,後來貸款一直沒有下來,對方說因為我先前在其他銀行也有貸款紀錄,金管會追查導致貸款無法核發,需要我先匯款3萬元至對方指定之附表編號8所示帳戶等語(見偵卷第45至48頁)。然細繹上開各告訴人之證詞可知,渠等除了為本案之詐欺被害人外,皆有與化名「李君毅」或「楊景翔」之人接觸,且均係因急需用錢、有貸款需求,並聽信「李君毅」或「楊景翔」美化金流之說詞,將自身或親友名下之單一或數帳戶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李君毅」或「楊景翔」使用,而有所謂受騙提供人頭帳戶之情形。且既然多位告訴人均誤信「李君毅」或「楊景翔」之說詞而交出帳戶資料,益徵「李君毅」或「楊景翔」使用之話術高明,並非有一般智識經驗之人,均可輕易察覺有異,反而足認任何沒有司法偵審經驗或未曾遭受詐欺之人,皆可能誤信渠等之言論,而不慎交出帳戶資料。況依被告之智識程度、社會歷練,相較於上開各告訴人而言,亦無特別優異或豐富之處,則既然上開各告訴人皆可能遭詐欺集團所欺騙,而被騙取金融帳戶提款卡,實無法排除被告事先未察覺「李君毅」、「楊景翔」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始不慎受騙提供其上開帳戶資料之可能性。本案既然無法排除被告係因「過失」未察覺異狀,始不慎交出帳戶資料之可能,自難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對其相繩。 ㈢參以被告與LINE暱稱「李君毅」、「楊景翔」之對話紀錄內 容: ⒈觀諸被告與LINE暱稱「李君毅」、「楊景翔」者之對話紀錄 (見偵卷第81至113頁,原審卷第93至155頁),於112年9月19日,被告與對方先有4通語音通話紀錄,時間長度分別為4分5秒、8分17秒、5分36秒、13分52秒,之後「李君毅」向被告稱「雙證件正反面」、「郵局、彰化銀行存摺封面」,被告隨即傳送其身分證正反面之翻拍照片予對方,又於同年9月19日被告稱「翻箱倒櫃的,找到了!」隨即傳送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對方;於同年9月20日,「李君毅」表示「姐你的資料還缺健保卡唷」,雙方並為語音通話,隨即被告傳送其個人健保卡之翻拍照片予對方;於同年9月23日被告將其帳戶餘額翻拍給對方,雙方持續均有進行對話、互動,直至同年10月17日,「李君毅」表示「下周一過去找你」、「週三撥款」、「有確定好時間了」、「不會拖延」,被告則稱「第一次辦貸款一個半月」、「等得心很慌」;於同年10月18日,「李君毅」將「楊景翔」之聯絡資訊傳送給被告,要求被告確認「楊景翔」為好友,被告則回覆「加了」;於同年10月19日,被告詢問「因為資金下周三才下來,我這裡需要用錢,你那裡方便先借我3萬元嗎?」,「楊景翔」回覆「今天嗎?」,雙方並於當日進行語音通話;於同年10月22日,被告傳訊息稱「君毅 我都很坦白跟你說我真的需要用到錢…需要先借3萬…下週三我真的拿得到撥款嗎?這一個月你要我配合,我都配合了」;於同年10月23日,被告向「楊景翔」詢問「我剛去郵局它是寫問題帳戶」、「然後,我網銀都登不進去」,雙方便進行語音通話;於同年10月24日,被告詢問「處理的還好嗎?」、「明天應該沒辦法如期撥款了!對吧?」,「楊景翔」回覆「在處理了」、「在幫你處理了」;於同年10月25日,被告傳送其彰銀帳戶因被列為警示帳戶而轉帳失敗之交易結果截圖予「楊景翔」,並詢問「怎麼變成這樣?」,「楊景翔」回覆「被你郵局影響到」、「你等等」,被告又稱「鬧耶!我急需用錢」、「全部作業完成到撥款還要多久?」,「楊景翔」回覆「我現在在打電話了」;於同年10月27日,被告詢問「你們那裏目前湊到多少了?」,「楊景翔」回覆「我這邊現在只有3萬」、「就是全部啊」、「因為公司帳號都凍結了」,被告又問「之前有遇過嗎?」、「這樣的狀況」,「楊景翔」回覆「沒有」、「我現在再問高利貸」;於同年10月30日,被告又問「怎麼辦?借不到7萬啊」,「楊景翔」回覆「你可以借多少」、「能多少就先弄吧」、「剩下的我在想辦法」,被告則稱「這邊說5萬」,「楊景翔」詢問「你確定有5萬對嗎」,被告回覆「對」,之後雙方有進行多次語音通話,被告又問「真的可以相信你對吧?我真的很害怕連你都不能相信了」,「楊景翔」稱「可以」,並指定被告將5萬元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戶名為黃思榕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被告隨即將5萬元存入案外人黃思榕郵局帳戶之無摺存款單(上面已蓋有郵局戳章)之翻拍照片傳送予「楊景翔」,「楊景翔」則稱「我會幫你處理好」;於同年11月2日,被告詢問「一樣轉到這裡嗎?」、「如果借到的話!」;於同年11月3日,被告詢問「真的可以相信你吼」、「像之前那樣無摺存款不能嗎?」、「一樣無摺」,「楊景翔」稱「對」,並指示被告將款項存入案外人黃思榕之郵局帳戶,被告隨即將存入6萬元之無摺存款單(已蓋有郵局戳章)翻拍照片傳送予「楊景翔」,「楊景翔」稱「可以」;於同年11月6日,「楊景翔」稱「姐還沒…」、「還沒好」,被告質問「不是說星期一就會好了!」,「楊景翔」稱「律師在處理」;於同年11月7日,被告詢問「律師那裡有說什麼時候會解開嗎?」,「楊景翔」稱「最晚這週」,被告又問「這週都能解決?」、「撥款要下週吧!」,「楊景翔」稱「是」;於同日,「楊景翔」稱「等等總共會有130000」,被告詢問「所以還要再做資料?」、「確定不會影響我女兒郵局帳戶吼?」,「楊景翔」稱「確定不會」,雙方並進行數分鐘之語音通話;於同年11月8日,被告詢問「金管會在處理了?」、「目前處理的怎麼樣了?」、「明天確定會解開,對吧?」、「是不是郵局解開了!彰銀就跟著一起解開?」,「楊景翔」回覆「對」、「稍等打給你」、「沒錯」;於同年11月9日,被告又問「那11萬跟著返還嗎?」「還是今天返還?」,「楊景翔」回覆「明天返」,被告再問「貸款呢?」,「楊景翔」回覆「一樣明天」、「明天見面」;於同年11月10日,被告表示「到底中午前能不能解開?」、「你都一直要我相信你,都說都進行得很順利」、「可是都一直有問題產生!」、「每次都希望落空的感覺」、「所以連同貸款和11萬都是匯到彰化銀行?」,「楊景翔」回覆「今天沒解開就是週一一併解開」、「週一一定會處理好」、「對」、「確定週一」,於同年11月13日,「楊景翔」稱「結果還沒解開」,被告表示「不想貸款給我,可以直接說,現在弄到我的帳戶被凍結快一個月,還莫名其妙欠朋友一堆錢...一直聽信你們的話,我會直接去警局報案」、「真的很好奇,怎麼到現在流程還沒跑完?你們都通知客戶週一會解開,應該就是都處理好了啊!」,「楊景翔」回覆「帳戶不是我們在解的」、「其他客戶一直在靠背啊」、「很多人都還沒解開」,被告又問「週三來得及嗎?」,「楊景翔」回覆「大概都是要明天了」,隨後於同年11月14日,顯示「楊景翔」離開聊天室視窗等情。 ⒉綜觀上開對話紀錄內容,自113年9月19日持續至同年11月14 日,內容龐雜,橫跨多日,雙方互動密切,對話文字、措詞亦非制式化、機械化,被告復於不同期日傳送多張照片檔案予對方,且有多通語音通話,通話時間非短,雙方刻意製造上開對話紀錄內容之可能性極低,應可採信上開對話紀錄並非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串通好後再行製造之對話內容,真實性應無疑慮。又被告與「李君毅」、「楊景翔」之對話文字雖未詳細記載貸款總額、利率計算方式、還款期限、欲向何間銀行申辦貸款等細節,然被告確實有傳送例如「第一次辦貸款一個半月」、「何時撥款?」、「全部作業完成到撥款還要多久?」、「連同貸款和11萬都是匯到彰化銀行嗎?」、「所以還要再做資料?」、「確定不會影響我女兒郵局帳戶吼?」、「不想貸款給我,可以直接說」等關鍵字詞,對方亦有不斷回應被告關於貸款撥款時間之疑問,足認被告確實是因為要透過「李君毅」、「楊景翔」代辦貸款,且其等聲稱可幫忙美化帳戶金流資料,始提供其郵局帳戶、彰銀帳戶及其女兒之郵局帳戶予「李君毅」、「楊景翔」,應無疑義,且被告曾多次與「李君毅」、「楊景翔」進行語音通話,各次通話時間長達數分鐘至十幾分鐘不等,故實有可能「李君毅」、「楊景翔」係於語音通話過程中,與被告討論關於上開貸款之細節事項,抑或由於被告自身之思慮不周,故尚未與「李君毅」、「楊景翔」談及此部分之細節,即輕率地依其等之指示行事,均有可能,尚不得僅因對話紀錄中未顯現貸款之條件細節,即遽謂被告所為與申辦貸款無關,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者,被告為申辦貸款而配合提供其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健保卡翻拍照片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甚至證件上還記載被告之住址,倘若被告事前即對於對方很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一事有所預料,卻在所不惜,又豈會毫無保留地向對方揭露上開個人資訊,則被告主觀上是否確實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自屬有疑。況且,由前揭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確實有依「楊景翔」指示,將自己向他人借得之5萬元、6萬元,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楊景翔」指定帳戶,復將蓋有郵局戳章之無摺存款單翻拍予「楊景翔」,被告並多次向「楊景翔」詢問「律師那裡有說什麼時候會解開嗎?」、「這週都能解決?」、「金管會在處理了?」、「目前處理的怎麼樣了?」、「那11萬跟著返還嗎?」等語,且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提出無摺存款單之翻拍照片供附卷(見原審卷第77至81頁)。是以,被告辯稱:其於本案郵局、彰銀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後,聽信「楊景翔」向其誆稱會找律師處理,請金管會解凍帳戶,但需要先繳納11萬元之保證金,所以自己也被騙了11萬元等語,經核與上開對話紀錄內容一致,應可採信。再者,被告於匯款後,亦不斷追問「楊景翔」關於委請律師向金管會申請解除警示帳戶之處理進度,及詢問何時會核撥貸款及何時返還上開11萬元之保證金,被告之表現明顯與一般詐欺案件之被害人急切慌張、擔憂無助之反應無異,而「楊景翔」則係以各種說詞安撫被告,以取信於被告。從而,殊難想像被告倘若事先即已對於其帳戶可能遭利用為詐騙工具、「李君毅」、「楊景翔」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一事有所預見,竟然還會願意籌措11萬後,再轉匯至「楊景翔」所指定之帳戶,而自陷自己於不義,使自己之財物亦蒙受損失之風險,顯與一般常人之經驗法則不符。伸言之,倘若被告早已預見其帳戶可能遭作為非法用途及預見對方可能為詐欺集團,被告理當不致於將自身借得之款項也轉存至對方指定帳戶,則由被告事後亦遭「李君毅」、「楊景翔」騙取財物之情事觀之,亦可推知被告於提供帳戶並依指示領款、轉匯其帳戶內之款項時,主觀上不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甚明。 ㈣至於公訴人雖以被告僅係申辦貸款,卻配合下載MAX、Maicoi n、ACE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之APP軟體、回傳驗證碼以製作虛擬貨幣交易金流,且申辦貸款者為被告本人卻提供非貸款人之女兒楊○婕之郵局帳戶以供美化金流,以及並未詢問「李君毅」、「楊景翔」所任職之公司名稱、地址、聯絡電話,亦未向其等確認匯入被告及其女兒帳戶內之款項來源是否合法,對於製作金流之詳細原因、內容、流程亦無法具體敘明,且被告於審理時自陳一度有懷疑奇怪,但急需用錢,所以沒有想太多等情,主張被告主觀上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云云。然需款孔急者,為求順利獲取貸款,多半會全力配合代辦貸款公司之要求。詐欺集團利用需款孔急之民眾急於獲得貸款之心理,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亦時有所聞,故在信用不佳、經濟困難之情形下,實難期待急需貸款、操之過切之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避免遭詐騙、利用。況且,一般人為能言善道之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之舉措者,亦非罕見,否則,本案多名告訴人又何以均受到美化金流之說詞所騙,紛紛提供自己或親友之帳戶,只為求得貸款。再者,每個人的智識程度、社會經驗、專長本有差異,被告既非金融領域或刑事法律等專業背景出身,亦未曾因詐欺等案件遭偵辦之經驗,則依照被告本身之智識經驗,實難斷言被告可輕易辨明申辦貸款與製作虛擬貨幣金流兩者沒有關係,亦難斷言被告知悉美化金流一事對於其申辦貸款毫無助益,亦難驟認被告對於其女兒郵局帳戶與其個人申辦貸款一事無關等情已然有所察覺,則被告當有可能係因誤信「李君毅」、「楊景翔」美化金流以利申請貸款之說詞,始配合製作虛擬貨幣交易金流,以及提供其個人及女兒之上開帳戶並代為提款、轉匯帳戶內款項。又被告雖未曾詢問「李君毅」、「楊景翔」任職之公司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款項來源為何,即貿然應允素昧平生之「李君毅」、「楊景翔」請託,提供本案上開帳戶資料。惟查,縱認被告與「李君毅」、「楊景翔」素昧平生,且未進行詢問、查證,而未能小心求證、深思熟慮而輕率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可謂對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保管有所疏失,且輕率地即依指示提款、匯款,然此僅屬有認識過失,而非不確定故意,尚無法排除被告係受騙而提供帳戶之可能,而卷內既無證據可以佐證被告於行為當下,主觀上對於「李君毅」、「楊景翔」很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一事有所預見,甚至被告事後自己還遭受「李君毅」、「楊景翔」騙取11萬元,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有容認本案犯罪事實發生之意欲,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惟有利被告之原則,自不能逕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前揭之犯意。另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有一度懷疑奇怪,但急需用錢,所以沒有想太多等語(見原審卷第68頁),惟被告僅是稱其曾一度懷疑貸款之流程「奇怪」,並未明確自陳其有懷疑其帳戶可能遭作為詐騙、洗錢之工具,亦未自陳其有懷疑過自己會遭利用為車手。況且,被告於同次審理期日亦有表示:我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等語(見原審卷第68頁),復觀諸被告與「李君毅」、「楊景翔」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卷第81至113頁,原審卷第93至155頁),從對話紀錄中,亦無法看出被告早已對於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一事抱持懷疑,反而是「李君毅」、「楊景翔」一再向被告宣稱其只要配合行事、耐心等候,即可以順利辦得貸款,並以各種話術安撫被告之情緒,使其安心、放鬆警覺,自難僅因被告於審理期日之前開言詞,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至於公訴人所提出各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詞、被告提領款項 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告訴人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匯款(轉帳)紀錄片等,僅能證明各告訴人確實有遭騙取款項並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及其等報案經過,以及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款項係由被告提領而出等情,尚不足以憑藉此等證據資料,用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自無從對被告以上開罪名相繩,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指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及所指 出之證明方法,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犯罪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為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之事項,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其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提起上訴,檢察官 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但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帳戶 證據出處 1 李○榮 112年8月初至112年9月23日以「假借銀行貸款詐財」詐騙手法,致使李○榮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2年9月23日19時29分跨行轉入3萬元 郵局帳戶 ⒈1.證人李○榮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23至2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39至143頁) ⒊與LINE暱稱「李君毅」、「楊景翔」、「李守權」對話紀錄、切結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第115至119、123至137頁) ⒋中華郵政有限公司112年11月22日儲字第1121257165號函檢附江語歆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55至61頁) 112年9月23日19時31分跨行轉入1萬元 2 呂○安 112年9月25日至28日以「騙取金融帳戶(卡片)」詐騙手法,致使呂○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2年9月25日17時3分無摺存款2萬元 郵局帳戶 ⒈證人呂○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27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163至165、167至169、171至173頁) ⒊存款人收執聯、與LINE暱稱「李君毅」對話紀錄、犯嫌身分證相片、切結書、寄送包裹相片、呂○安存摺封面(偵卷第145、147至151、161頁) ⒋中華郵政有限公司112年11月22日儲字第1121257165號函檢附江語歆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55至61頁) 1129月28日11時12分,無摺存款6000元 3 楊○珊 112年9月27日至10月12日以「騙取金融帳戶(卡片)」詐騙手法,致使楊○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2年10月12日17時47分無摺存款5萬元、5萬元 郵局帳戶 ⒈證人楊○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31、3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187至193頁) ⒊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偵卷第175至185頁) ⒋中華郵政有限公司112年11月22日儲字第1121257165號函檢附江語歆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55至61頁) 4 林○賢 112年10月17日至23日以「假借銀行貸款詐財」詐騙手法,致使林○賢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2年10月17日14時9分無摺存款2萬元 郵局帳戶 ⒈證人林○賢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33至3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207至209、211、213至215、217至223頁) ⒊與LINE暱稱「楊景翔」對話紀錄、首頁相片、轉帳郵局存摺封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款人收執聯(偵卷第195至197、199、201、203頁) ⒋中華郵政有限公司112年11月22日儲字第1121257165號函檢附江語歆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11月27日彰作管字第1120097475號函檢附江語歆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55至61、63至68頁) 112年10月23日20時8分ATM匯款7000元 彰化銀行帳戶) 5 王○慧 112年10月11日至23日以「假借銀行貸款詐財」詐騙手法,致使林○賢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2年10月23日21時1分ATM匯款1萬元元 彰化銀行帳戶 ⒈證人王○慧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37、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237至239、241、243、245至247頁) ⒊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225、227至236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11月27日彰作管字第1120097475號函檢附江語歆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63至68頁) 6 吳○樺 112年10月24日至11月3日以「假借銀行貸款詐財」詐騙手法,致使吳○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2年10月24日15時35分無摺存款7000元 彰化銀行帳戶 ⒈證人吳○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39、4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263、264、267、268頁) ⒊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249、251至260、262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11月27日彰作管字第1120097475號函檢附江語歆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63至68頁) 7 陳○吉 112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以「假借銀行貸款詐財」詐騙手法,致使陳○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2年10月24日19時41分存款1萬元 彰化銀行帳戶 ⒈證人陳○吉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41至4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277、278、283、284、289至291頁) ⒊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偵卷第271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11月27日彰作管字第1120097475號函檢附江語歆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63至68頁) 8 林○虹 112年10月27日至11月9日以「假借銀行貸款詐財」詐騙手法,致使林○虹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2年11月7日16時20分無摺存款2萬元 被告女兒之郵局帳戶 ⒈證人林○虹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45至4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363至367、369至371頁) ⒊被告ATM提領畫面、存款人收執聯、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73至75、297、299至361頁) ⒋中華郵政有限公司112年12月6日儲字第1121263149號函檢附楊○婕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69至71頁) 112年11月9日12時7分無摺存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