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HM-113-國審上重訴-2-20250306-1

字號

國審上重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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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士廉 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律師) 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士廉(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 關卷證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及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執行羈押3月,至114年3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 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3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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