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HM-113-抗-500-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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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00號 抗 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張藝耀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 第11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張藝耀(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 以:  ㈠抗告人所犯毒品案諸罪遭分案起訴、審理並分別判刑,導致 歷次判決確定後所定之刑再與前案合併而越合越重,造成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本案定應執行刑29年即如同無期徒刑終身監禁,顯不符刑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且本案所定應執行刑較諸一般相類似案件所定應執行刑為重,亦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罪責原則,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責罰顯不相當,應得重定應執行刑。  ㈡本案裁定定應執行刑29年,最重之宣告刑為15年6月,總共19 罪之宣告刑總合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74年8月,本案定應執行29年,約佔各刑總和74年8月的4成,與諸多相類似案件相較之下,其定刑結果的刑度約為各刑總和的2至3成,甚至更低,顯見本案29年裁定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且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本件責罰顯不相當,應得重定應執行刑,以維抗告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並經彰化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附表所示編號1至18所示之各罪,復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嗣經本院103年度抗字第616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下稱甲裁定)。嗣抗告人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113年3月25日以中檢介矩113執聲他1371字第1139034990號函覆「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所示:已經定應執行確定之各罪,除因……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台端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礙難照准」,而否准抗告人之聲請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或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3年3月25日中檢介矩113執聲他1371字第1139034990號函(原審卷第11頁)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而以上詞提起本件抗告,惟原裁定已敘明 :甲裁定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所包含之案件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自不能再行就乙裁定之數罪任意拆解重組,抗告人主張應另定較輕之應執行刑,檢察官應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云云,已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所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之處。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依甲裁定而為指揮執行,並以臺中地檢署 113年3月25日以中檢介矩113執聲他1371字第1139034990號函否准抗告人所為向法院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合法有據,係屬檢察官裁量權之合法行使範圍,且查無違法等裁量瑕疵之情事,自難認為違法或不當。原審詳予審酌後,並敘明裁定理由認為檢察官否准抗告人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以上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25日 100年2月25日 101年8月23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65號 101 年度訴字第665號 101 年度訴字第1042號 判 決 日 期 101.11.12 101.11.12 101.11.0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65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65號 101 年度訴字第1042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11.27 101.11.27 101.1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2785 號(編號1至1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5528號(編號1 至1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9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23日 101年5月19日 101年5月6日    101年5月19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528 、5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528 、5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42號 101年度訴字第466號 101年度訴字第466號 判 決 日 期 101.11.07 101.11.21 101.11.2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1042號 101 年度訴字第466號 101年度訴字第46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11.30 101.12.14 101.1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5528號(編號1 至1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9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號(編號1至1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9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23日 101年8月23日 101年8月21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5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 年度重訴字第3 號 101 年度重訴字第3 號 101 年度重訴字第3 號 判 決 日 期 101.12.11 101.12.11 101.12.1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 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04.09 102.04.09 102.04.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2255號(編號1 至1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9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年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17日 101年8月13日 101年8月初某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5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 號 判 決 日 期 101.12.11 101.12.11 101.12.1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 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04.09 102.04.09 102.04.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2255號(編號1 至1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9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底某日 101年5月底某日 101年1月26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101 年度偵字第7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59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83 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26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投刑簡訴字第16號) 判 決 日 期 101.12.11 101.12.11 103.03.26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26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投刑簡訴字第1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04.09 102.04.09 103.04.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2255號(編號1 至1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114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助字第291 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1 年7 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101 年4 月20日起至101 年3 月30日止) 101 年3 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1 年3 月30日起至101 年4 月10日止) 101 年4 月中旬之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01 年4 月20日起至101 年3 月30日止)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6102 、16103 、16191 、16331號、102 年度偵字第7541、7542號、102 年度偵字第95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6102 、16103 、16191 、16331號、102 年度偵字第7541、7542號、102 年度偵字第95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6102 、16103 、16191 、16331號、102 年度偵字第7541、7542號、102 年度偵字第9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053 號 102年度訴字第1053 號 102年度訴字第1053 號 判 決 日 期 103.06.13 103.06.13 103.06.1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053 號 102年度訴字第1053 號 102年度訴字第1053 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7.07 103.07.07 103.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12801 號(編號16至18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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