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HM-113-抗-510-20241011-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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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10號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潘俊宇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3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潘俊宇(下稱抗告人)因犯偽造有價證 券等罪,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並分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下稱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以及原審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下稱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而甲裁定其中之附表編號8、9即原審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其犯罪日期為民國100年4月20日至100年8月1日,判決日期為108年7月25日,判決有期徒刑1年7月,與乙裁定犯罪時間100年至103年間,係屬同一時間內所犯,僅因檢察官先後起訴而分別審判,抗告人之權益難謂無受影響,而原審上開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及5年,接續執行高達有期徒刑15年2月,故請求上開甲、乙裁定重新改組搭配。抗告人所提聲明異議狀,係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中檢介準113年執聲他2394字第1139063564號函否准抗告人113年5月8日具狀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請求,損及抗告人之法定合法程序,於是依法具狀聲明異議,並非原審所認僅為「請求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任意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原審逕駁回本件聲請,尚有未洽。 ㈡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7原審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及附 表編號10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所認甲裁定重新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原審所認乙裁定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加上甲裁定附表編號8、9原定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上限為有期徒刑11年9月,以合刑計算出甲、乙裁定接續執行共計有期徒刑15年7月,遠高於原裁定接續執行共計有期徒刑15年2月,顯然抗告人反而蒙受更長刑期之危險情狀,就結果顯有違背法令過苛之虞,客觀上有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原審甲、乙搭配裁定,均係檢察官函文罪名及刑期明細表搭配,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並非抗告人可知甲、乙組別搭配,故抗告人甲裁定附表編號8、9抽出與乙裁定組合搭配更新定應執行刑,以利抗告人更定其刑。 ㈢抗告人之犯行因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此與抗告人 之權益顯有不利,難謂並無影響,原審搭配裁定定應執行刑,所受處罰遠高於同類型之被告,懇請審酌給予抗告人甲、乙二裁定重新改組搭配更有利定應執行刑之機會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之全部或部分曾經法院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全部或一部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001號刑事 裁定(即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又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即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嗣抗告人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就甲、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於113年5月27日以中檢介準113執聲他2394字第1139063564號函以前開2件裁定無違背法令之情形,所請重新辦理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礙難准許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定、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所犯如甲裁定、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上揭應執 行刑,均已告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且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並無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依據上開說明,甲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及乙裁定附表所示之罪,以抗告意旨所主張之分拆方式定執行刑,違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指基準,自無許受刑人恣意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之數罪,再行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況以受刑人主張之重新組合方式,甲裁定附表編號8、9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與B裁定附表所示9罪之合計總刑度上限為有期徒刑11年9月(1年7月+10年2月),與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月10月、附表編號10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後,總刑度為有期徒刑15年7月,已較甲裁定、乙裁定接續執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2月為高,對抗告人並非更有利,自不符合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反而可能使其蒙受更長刑期之危險,已經原審裁定論述綦詳。受刑人空言以其主張之分拆方式定執行刑,對其較為有利等語,實乃係出於其主觀之臆測,尚非可採。 ㈢至於抗告意旨所稱甲裁定附表編號8、9之罪與B裁定附表所示 之罪為同一時間內所犯,僅因檢察官先後起訴而分別審判,而原審上開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分別定其應執行云云。惟甲、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點不同,審理進度、裁判日期亦不相同,且為抗告人陸續所為等犯罪,法院僅能依前揭規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審視當下抗告人所犯罪行之範圍,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於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下,依法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無從依抗告意旨所指,以未來不確定之事實,等待所謂全部裁判確定後再為定刑之裁定。是關於抗告意旨此部分之指摘,實無可採。 四、綜上,原審綜核上情,因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並 就抗告人所提聲明異議事由何以不足為採,已詳加說明其判斷依據及論述脈絡,故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明異議,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甲裁定附表: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001號定應執行刑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2罪) 有期徒刑4月 (2罪) 有期徒刑3月 (2罪) 犯 罪 日 期 1.00年0月間 2.98.11.27- 00年00月下旬 1.98.05.20 2.98.09.21 1.98.06.18- 98.07.20 2.98.08.03 偵 查(自 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5764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5764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57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判 決 日 期 101.04.11 101.04.11 101.04.1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04.11 101.04.11 101.04.11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 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2560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429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8.09.07 98.09.24- 98.10.15 98.10.15 99.06.07 偵 查(自 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5764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5764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5764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57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判 決 日 期 101.04.11 101.04.11 101.04.11 101.04.1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04.11 101.04.11 101.04.11 101.04.11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 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2560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429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8 9 10 罪 名 詐欺 詐欺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0.07.27- 100.08.01 100.04.20- 100.06.01 99.06.07 偵 查(自 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5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808號 108年度易字第1808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 判 決 日 期 108.07.25 108.07.25 108.12.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808號 108年度易字第1808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10.02 (撤回上訴) 108.10.02 (撤回上訴) 108.12.31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 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895號 (編號8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4號 乙裁定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38號定應執行 刑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起至 101年6月19日 103年4月7日至 103年6月9日 102年10月22日、103年4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7592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8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 第606號 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 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 判決日期 108/04/15 108/08/22 108/08/2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 第606號 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 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5/13 108/09/23 108/09/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524號(編號1-4定有期徒刑1年9月)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76號(編號1-4定有期徒刑1年9月)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76號(編號1-4定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5年 犯罪日期 000年0月下旬 107年2月至107年5月29日 107年4月21日至 107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8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56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 108年度訴字 第1797號 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 判決日期 108/08/22 108/09/25 110/06/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 108年度訴字 第1797號 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9/23 109/01/02 110/07/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959號(編號1-4定有期徒刑1年9月)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5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71號(編號6-9定有期徒刑6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22日至 105年3月14日 106年10月至106年12月15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至000年0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18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18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 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 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 判決日期 110/06/08 110/06/08 110/06/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 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 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13 110/07/13 110/07/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71號(編號6-9定有期徒刑6年8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71號(編號6-9定有期徒刑6年8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71號(編號6-9定有期徒刑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