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HM-113-抗-526-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26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祐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6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祐嘉(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 案件,業經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下稱:113年度聲字第2460號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原審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認為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原審113年度聲字第2460號附表編號2(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302號判決、罰金新臺幣1000元)所示之罪,與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3(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302號判決、罰金新臺幣1000元)部分,顯屬同一罪刑案件。原審聲請繫屬原審法院為113年7月22日,經113年度聲字第2460號裁定(裁定日期113年8月14日),後者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113年6月17日(裁定日期113年7月5日),後者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繫屬在先,則113年度聲字第2460號裁定附表中之編號2部分,顯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審疏未就附表編號2之罪刑之聲請駁回,僅就其餘附表編號1、3、4、5部分之罪刑為定刑之裁定,竟誤將附表編號1至5之罪刑,以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而為定刑,似有未洽,爰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合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定判定刑之基礎已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58號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17日聲請,就受刑人所犯「臺中地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255號(侵占罰金8000元)、臺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648號(詐欺罰金4000元)、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302號(竊盜罰金1000元)」等3罪,定應執行刑,業由桃園地院於113年7月5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9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1萬1千元確定,有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94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又於113年7月22日向原審聲請裁定應執行刑,聲請標的為「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884號(竊盜罰金1000元)、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302號(竊盜罰金1000元)、桃園地院113年度壢簡字第96號(侵占罰金5000元)、桃園地院113年度壢簡字第96號(詐欺罰金3000元、2000元、1000元)、臺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559號(詐欺罰金3000元)」等7罪,此7罪與上述桃園地院裁定內3罪有一件重疊。原審未察,於113年8月14日裁定應執行罰金1萬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一日,檢察官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抗告。 ㈢受刑人前經桃園地院前以113年度聲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確定,已經發生裁定之確定力,檢察官自不得對上開3罪中之「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302號(竊盜罰金1000元)」,又重複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原審未予詳查,竟仍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顯已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重複定應執行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㈣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重複裁定,已經違反一事不再理原 則,為有理由。為維持被告受裁定之審級利益,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裁定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置。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原審113年度聲字第2460號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侵占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62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63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2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884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302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9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884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302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92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7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289號(編號3、4號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2000元、1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日(2次)、112年9月2日 112年9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21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7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96號 113年度簡字第55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5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96號 113年度簡字第5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289號(編號3、4號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42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