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抗-552-20241008-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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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52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孫文俊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5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孫文俊因涉 犯如附表二所示數罪,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5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固非無見,然附表編號1之罪,其判決確定日前分別另犯臺南地檢署核發之110年執助壬字第1025號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10年執助壬字第1024號之2罪【按應係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11年執壬字第809號之2罪【按應係1罪】(有期徒刑10月)、高雄地檢署核發之112年執助峙字第1321號之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12年執助峙字第1322號之1罪【按應係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共計5罪【按應係5個執行案】。因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檢察官漏未審酌上開案件,致未能與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嚴重侵害抗告人之利益,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撤銷重新裁定,以保抗告人權益等語。 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抑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且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詐欺、竊盜、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等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就附表一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即A裁定);又因犯竊盜、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557號裁定就附表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即B裁定),有各該裁判書(見本院卷第131至183頁;113執聲2235執行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見本院卷第21至129頁)足憑。 ㈡審繹A裁定所合併定刑之附表一編號1至7各罪,最先判決確定 日為107年9月3日(附表一編號1),該裁定附表一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附表一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則A裁定皆係依前揭數罪併罰之規定所為,且未逾越刑罰裁量之法定外部及內部界限,難認客觀上有何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另B裁定所合併定刑之附表二編號1至5各罪,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11年2月15日(附表二編號1),該裁定附表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附表二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則B裁定亦皆係依前揭數罪併罰之規定所為,且未逾越刑罰裁量之法定外部及內部界限,難認客觀上有何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至於抗告人主張將已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A裁定附表一編號3至7所示之罪予以拆出,另與B裁定即附表二編號1至5各罪重新定應執行刑等乙節,因A裁定其中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例外情形。是以,A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屬合法存在且具有實質確定力,自不得任意單獨抽出A裁定附表一編號3至7所示之罪,再另與B裁定重新定刑。況按抗告人犯附表一編號1至7案件經A裁定定刑有期徒刑6年9月,接續執行B裁定所示有期徒刑1年9月,總刑期為8年6月;倘如受刑人抗告所指,應重新就附表一編號3至7與B裁定所示各罪合併定刑(附表一編號3至7定刑之結果〈應以各刑期中最長期即編號6所示之2年10月以上,編號3判決曾經定刑1年2月、編號4判決曾經定刑6月、編號5之10月、編號6判決曾經定刑3年6月、加上編號7之3月之合計6年3月,在2年10月至6年3月之區間內予以定刑〉,加計B裁定所定1年9月,則依定應執行刑規定及內部界線原則,此種組合之最高上限為8年),再與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2曾經定刑有期徒刑7月,接續執行後之最高上限為8年7月,其最高度刑反而較目前接續執行8年6月之刑度還多出1個月,而對受刑人更為不利。是以,依抗告人所主張之方式並非絕對較為有利,自亦無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抗告人此部分主張,要無足採。 四、針此,A裁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該裁定所包含之各罪案 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並說明上開裁定所示之罪,既已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本即不得單獨割裂任意重新組合定刑,客觀上並無責罰不相當之重大特殊情形,或現實對抗告人已產生明顯不利益之執行結果,認無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抗告人據以主張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部分罪刑抽離與原裁定之罪刑而為定刑,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一(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A裁定)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計2罪) 妨害自由 妨害秘密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均處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10.30 106.03.19 106.03.20 105.12.28至106.01.15 106.01.18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133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56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30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桃簡字 第1445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794號 108年度訴字 第695號 判決 日期 107.08.07 108.05.30 110.02.2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桃簡字 第1445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794號 108年度訴字 第695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7.09.03 108.07.19 110.08.1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674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4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53號 編號1、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92號裁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臺北地檢109年執更字第1367號) 編號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5號判決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02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秘密(1罪) 詐欺(2罪) 詐欺 詐欺 (計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5.11.11至105.12.26 106.04.04 106.04.06 107.01.02至107.01.10 106.4.14至107.5.23 106.4.30至106.6.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30號等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87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57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695號 110年度易緝字 第30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06號 判決 日期 110.02.25 110.11.26 112.07.2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695號 110年度易緝字 第30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06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0.08.10 110.12.28 112.07.26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54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17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322號 編號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5號判決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024號) 編號6,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判決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322號)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57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06號 判決 日期 112.07.2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06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07.26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18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321號 附表二(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57號裁定、B裁定 )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妨害自由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09.21 110.10.14 110.08.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78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63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79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69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28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731號 判決 日期 111.01.12 111.03.17 111.05.2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69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28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731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02.15 111.04.20 111.07.1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9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5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60號 編號1至2,經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2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3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06.23 110.04.30、110.09.07 110.09.15、110.09.08 110.09.10、110.09.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11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97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 第66號 112年度簡字 第1463號 判決 日期 111.09.05 113.05.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 第66號 112年度簡字 第146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09.05 113.07.08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5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61號 編號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43號判決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