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M-113-抗-584-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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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8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達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88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達人(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 尚有113年度聲字第630號定應執行刑一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受理,該案判決日期皆與本件113年度聲字第2088號相同,是應重新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故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含受刑人被訴尚未判決確定之案件 ),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而審查是否准予定應執行刑,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經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後認為其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不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因抗告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而予准許,並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原裁定既在定應執行刑各罪中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或違反比例原則,經核尚無違誤。 四、抗告意旨雖主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0號定應 執行案件之判決日期與本案相同,應納入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本於不告不理原則,並無權擅自代為請求或主動為裁定,已如前述。本件檢察官既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僅能在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予以定刑。另案之裁判情形,既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列,法院自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而將他案併於本案審查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抗告意旨並未依卷內資料指摘原裁定之定刑有何違法或不當,單憑己見任意指摘,顯不可採。是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所為之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8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8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6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1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329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330號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502號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 犯罪日期 111年9月6日 111年8月30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9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日 113年4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2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6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基隆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372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8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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