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HM-113-抗-593-20241115-2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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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93號 抗 告 人 即具保人 廖煥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第2頁第8、9列「由其同居人(受刑人之叔) 代為收受」,應更正為「由其同居人代為收受,下並有楊晉豪之 署名」。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