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HM-113-抗-638-20241118-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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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楊育倫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113年度聲字第1159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楊育倫(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刑法 第51條第5、7款規定及法院秩序之理念,定應執行刑有其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之拘束,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後,法院於數罪併罰時,除不得踰越法律規定範圍外,尚重教化功能,而非僅在實現應報之觀念;又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2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34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等判決意旨,及各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前例,請給予抗告人一個改過向善,從輕量刑的機會,以挽救破碎之家庭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末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交通過失傷害及偽造文書等罪 ,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2至12、15至21、23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13、14、22所示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抗告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陳明從輕量刑等語,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原審法院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經核原裁定係在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及各罪宣告刑刑期合計有期徒刑19年6月,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之範圍內,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審裁定並無不當。 ㈡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故意侵害他人財產權之竊盜罪,屬故意犯罪,且抗告人於本件定應執行刑附表所示之罪前後尚有其他竊盜犯行,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且抗告人除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交通過失傷害罪部分,係過失犯罪外,其餘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至23所示各罪均係詐欺、偽造文書之故意犯罪,其中部分犯行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和解後亦未依約履行,其惡性非微;併審酌附表所示編號1至21所示各罪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7年11月,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0年9月之利益,而原審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於扣除抗告人上開業經定應執行刑所獲致減少之有期徒刑合計10年9月之利益外,抗告人尚獲有減少有期徒刑9月之利益;亦即原審就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使抗告人總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1年6月之利益,足徵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已分別斟酌,合併予以適度減少總刑期,且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亦未損及抗告人權益,應認已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自難以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抗告人預期,即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 ㈢至抗告人以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均有大幅度折減情形,而 請求法院更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云云,然此部分所述其他案例之情形,或因罪質、或因罪數而與本案顯然有所差異,自均無可比擬作為抗告人有利之認定,更何況不同案件,法院於審酌後,依個案情形當然更有可能為不同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本難比附援引,憑為指摘依據。是抗告人徒執他案定執行刑之結果請求再從輕定應執行刑,難認有據。另抗告人執其家庭及個人悔悟等因素為抗告事由,縱令屬實,惟並不足以動搖影響本件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抗告人執其家庭及個人悔悟等因素,請求再酌予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云云,亦難認可採。 ㈣綜上,本件原裁定所量定之應執行刑,既未逾法定刑之範圍 ,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裁量權之行使無濫用權利,符合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從而,本件抗告人以上開情詞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受刑人楊育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6日 110年6月23日 110年5月1日 110年3月24日 110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73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73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7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9號、上易字第29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9號、上易字第29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9號、上易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9號、上易字第29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9號、上易字第29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9號、上易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4月12日(不得上訴) 111年4月12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1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1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1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日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2日 109年8月23日 110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08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08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8號 111年度訴字第8號 111年度簡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8號 111年度訴字第8號 111年度簡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4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4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5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3次) 有期徒刑5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5日 110年6月5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5月30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68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1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398號 111年度簡字第964號 111年度簡字第9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4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398號 111年度簡字第964號 111年度簡字第9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9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0日 110年5月29日 110年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1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1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63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964號 111年度簡字第964號 111年度簡字第17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964號 111年度簡字第964號 111年度簡字第17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4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日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8月2日 110年7月22日 110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4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4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3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4次)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9月1日 110年8月20日 110年8月18日 110年8月9日 110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4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4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111年度易字第6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3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日 110年10月9日 109年6月7日 109年6月6日 110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89號 112年度簡字第289號 112年度簡字第6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89號 112年度簡字第289號 112年度簡字第6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36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36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04號 編 號 22 23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73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7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7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