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HM-113-抗-668-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6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詹宏紳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 第1140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828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詹宏紳(下稱抗告人)所 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其刑期總和為16年4月,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僅減少6年9月,未審酌持續詐欺之罪質、犯罪期間、法定刑度、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相近等,違反責任遞減、比例原則、罪刑相當等原則,觀諸所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60號裁定等案例均大幅減低刑度,本案未為合理寬減,原審定刑遠高於同類型案件。㈡抗告人入監前後均在工廠任作業員,會犯下各該案件,實因母親罹病之沉重經濟壓力,案發後均坦承犯行,道歉認錯,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勞作金提撥償還,服刑期間已研讀抄經、深感悔悟,請予抗告人最有利之裁定,以重新做人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64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裁量是否有濫用之依據。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94號裁定、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原裁定編號1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更正為「111」年度簡字第2191號),併經抗告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原審依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各罪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4年2月以上,及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6年4月,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斟酌抗告人所犯80次詐欺罪行之時間在110年5月至111年1月、手段、情節相似、各宣告刑刑度分為有期徒刑3月(54次)、4月(24次)、5月(2次);與編號1之交通過失傷害罪、編號28之強盜罪之罪質、行為態樣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另衡酌抗告人年齡、刑罰邊際效應、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原審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已大幅寬減有期徒刑6年9月,並未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且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之他案定刑較輕,亦不得指為本案原審裁量權濫用之依據。抗告意旨徒以他案之定刑曾獲之寬減,指摘原裁定定刑過重云云,惟此係法官酌量具體案件不同情節之結果,且執行刑之酌定,並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無從比附援引,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抗告人另所述個人、家庭、經濟、賠償等狀況,固值同情,然均屬抗告人所犯各該案件於審判中應予調查判斷及量刑時應予審酌之事項,並非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應審酌,抗告意旨以此事由請求再予減輕,自非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