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HM-113-抗-672-20241219-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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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72號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林欣賢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79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駁回聲明異 議裁定(執行指揮案號:臺中地檢113年6月3日中檢介準113執聲 他2494字第1139066994號函),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 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 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 ,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以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從而,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有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為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5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即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並無刑法第51條規定之適用。而接續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惟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規定為20年)之限制。是受刑人不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請就其已確定之數定應執行刑裁定拆解並重新組合後,再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法院首應檢視該數裁定之定應執行刑是否符合上揭原則而適法,若否,經拆解並依上揭數罪定應執行刑原則重新組合結果,苟原已確定之數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對於受刑人有利或非當然不利,即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有維護其極重要之公共利益的必要,本諸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不得拆解重組再另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林欣賢(下稱抗告人)前因犯如附表一 、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均經判決確定,且合於數罪併罰規定,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79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本院復以107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嗣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2確定裁定,將抗告人發監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1年6月。抗告人認如將A裁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應較有利於抗告人,爰向檢察官請求向法院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於113年6月3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3日中檢介準113執聲他2494字第1139066994號函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礙難准許,爰為否准。故抗告人向原審聲明異議,嗣經原審裁定駁回在案,合先敘明。 ㈡本院上開確定之A裁定及B裁定,均已告確定,且原定應執行 刑之數罪中並無部分或全部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合先敘明。 ㈢抗告人雖以前詞為抗告。然本院細譯抗告理由,並調取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聲他字第2494號等執行卷宗審閱,認依據抗告人上開之主張方式,其適法之定應執行刑區間,上限為A裁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刑期合計4年5月,加計B裁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內部界限)、編號3所示有期徒刑6月、編號4至5所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內部界限),最長刑期為有期徒刑21年1月。再與A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22年3年。經核與前述A裁定、B裁定所應接續執行之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21年6月等情,抗告人所述之定應執行刑方式,並非絕對必然有利。此外,觀諸A裁定編號4至6所示各罪、B裁定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分為毒品、槍砲、強盜、竊盜等罪,以上8罪之罪質並不相同,尚難僅因犯罪時間接近,即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並期待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給予大幅度之恤刑優惠。且抗告人於甲、乙裁定中已各自獲得恤刑之優惠,實難遽認本案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極度例外情形。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函復否准抗告人就本案另定應執行刑之請 求,嗣後原審復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等情,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尚屬妥適。抗告人猶執前開個人主觀意見等陳詞指摘,或以他案裁量情形等援引為由,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 【附表一】(臺中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79號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2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1年9月15日 101年9月14日 101年10月3日(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9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101年度訴字第731號 判決日期 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101年度訴字第7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102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37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37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1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2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02年2月28日 102年2月28日 102年2月約農曆過年前(按:102年2月10日係農曆1月1日)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76、988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76、988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9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43號 判決日期 102年8月21日 102年8月21日 10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4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9月6日 102年9月6日 10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220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221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754號 【附表二】(臺中高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強盜 竊盜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4月27日 102年4月27日 102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191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191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4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387號 102年度訴字第1387號 103年度訴字第539號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30日 102年10月30日 104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387號 102年度訴字第1387號 103年度訴字第5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1月25日 102年11月25日 104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248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248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80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102年3月22日 102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442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4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1號 判決日期 106年5月17日 106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7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5月17日 107年3月22日(上訴不合法)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446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6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