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HM-113-抗-673-20250108-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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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73號 抗告人即 聲明異議人 鍾萬環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0月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鍾萬環(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前經本院99年度聲 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下稱B裁定)分别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10月、13年10月確定在案,A、B裁定合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6年8月。 (二)A裁定附表一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8年1月12日(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54號判決),而B裁定附表二各罪之犯罪日期為99年4、5月間,B裁定附表二之罪,係在上開A裁定附表一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98年1月12日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惟A裁定除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级毒品2罪外 ,附表一編號3至4等罪犯罪日期為97年7月至10月,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7月8日;另B裁定附表二各罪之犯罪日期則為99年4、5月間,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則為99年9月27日,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採此方式定應執行刑,合計最長刑期不逾31年(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A裁定附表一編號3至4之罪與B裁定之各罪,另合併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规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不得逾30年),而其總和下限則為9年(亦即各刑之最長期即A裁定附表一編號3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加計無庸重覆定應執行刑之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施用毒品2罪,仍依其原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四)然檢察官以A裁定就其附表一編號1至2與編號3至4之罪為一 組合,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下限為8年,即附表一編號3之罪),另接續執行B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10月(下限為有期徒刑8年,即附表二编號2至16之罪)。A裁定附表一編號3至4之罪,皆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B裁定附表二編號2至16亦皆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重罪,上開諸重罪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卻因此遭割裂分屬不同定刑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有期徒刑26年8月。 (五)本案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以 上開A、B裁定之組合分別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之刑期合計有期徒刑26年8月,總和下限為有期徒刑16年;相較之下抗告人所主張之定刑方式,合計刑期總和上限不逾有期徒刑30年6月,總和下限則僅為有期徒刑8年3月,雖檢察官所採之定刑方式未逾聲請之主張之定刑方式之刑期總和上限,然總和下限卻相差有期徒刑7年9月。是以檢察官所採之A、B裁定組合,就刑度下限部分,顯然不利於抗告人。此情在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抗告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 (六)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4之罪、B裁定附表二各罪,以 不同組合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而如重新組合另定前述應執行刑期,雖總和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6月,但此一結果係對抗告人最不利之情況,且僅係就定應執行刑之內部及外部界限,形式上為計算,並非實質考量有無過度評價、比例原則、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循之原理原則後所得之結論。是在實質考量上開原則後,抗告人既有可能受到更低之執行刑,以合乎罪責相當,避免過度評價,亦不會造成抗告人受有更不利之雙重危險,從而實務上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本案之特殊例外情形,因依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之A、B裁定組合,反而顯然更不利於抗告人,違反恤刑目的,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考量社會復歸情形並注意刑罰權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抗告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狀,而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 (七)目前實務上已有法院認定原檢察官所分別聲請之定刑組合, 雖未逾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之總和上限,仍因定刑組合之總和下限對受刑人不利,或罪質相似之罪遭割裂分屬不同定刑組合而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違反恤刑目的,而認屬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842號刑事裁定。抗告人參酌相關有利之案件,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是確定裁判之出現,對於裁判確定後所犯之罪,即生數罪併罰之遮斷效力。數罪分別於不同程序審理裁判者,應以數罪中最早確定者之確定日期為定刑基準日,並以之劃分得以定刑之數罪範圍(下稱定刑範圍),無法列入前開範圍之數罪,若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則應以其餘數罪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次一定刑基準日,再以此劃定此部分之定刑範圍,以此類推,確定各個定刑範圍,數個定刑或無法定刑之餘罪,則應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定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且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是曾經定刑之數罪,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更為定刑者,或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曾經定刑之數罪向法院聲請更為定刑,經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受刑人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者,若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本定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者,固得重為定刑;然倘所主張應更為定刑之數罪,其宣告刑總數及個別宣告刑內容,較之先前定刑時並無變動,且原本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之特定亦均正確無誤,自不得再行任意拆解而為其他定刑組合,方符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規範意旨。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抗告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 (一)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A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所涉各罪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所涉各罪均詳如附表二所載),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6年8月。嗣抗告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A裁定及B裁定,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113年8月26日以中檢介維113執聲他3872字第1139104584號函否准抗告人之聲請等情,有A、B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函文附卷可參。由形式上觀之,臺中地檢署上開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該函文既已記載拒絕受理抗告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而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抗告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於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者 為A裁定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98年1月12日判決確定),其於此之前所犯之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經本院以A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抗告人所犯之B裁定所示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日為99年9月27日,因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以B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抗告人所犯A、B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既係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即有實質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再審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自不得再行爭執,則本案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A、B裁定所定執行之刑,經核並無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三)抗告人雖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作為 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依據。然核該裁定之意旨,係指如有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始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而A、B裁定後,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之情事。且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亦不得依憑抗告人之主張而再行任意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抗告人於本案既無因上開特殊情形致原裁定定刑基礎變動之情狀,自無依此請求定應執行刑之餘地。 (四)抗告意旨雖以A、B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6年8月(總合下限 有期徒刑16年),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而主張應將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2部分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就A裁定附表一編號3至4及B裁定附表二編號1至16部分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才會有利於抗告人等語。然查: ⒈抗告人所犯A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其附表一編 號1之首先判決確定日即98年1月12日,B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99年9月27日,各裁定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各裁定之定刑基準日以前,且B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之定刑基準日98年1月12日以後,故A、B裁定各自之定刑基準日選擇、定刑範圍之特定均正確無誤。而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刑者,亦為前揭A裁定附表一、B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其宣告刑總數及個別宣告刑較之先前定刑時均無變動,是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規範意旨,自不得再行任意拆解而為其他定刑組合。抗告人擇定其他定刑基準日,聲請將A裁定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罪單獨抽出,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再與B裁定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試圖重組原定應執行刑範圍,以獲得較有利之接續執行結果,自非有據。 ⒉再者,本件A裁定、B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均已經給予相當 寬減刑度之恤刑利益,其中A裁定附表一所示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37年2月,併考量A裁定附表一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裁量定應執行刑應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上限有期徒刑13年(1年+12年=13年)之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24年4月之利益)。B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宣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09年,考量B裁定附表二編號2至1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上限為有期徒刑14年(1年+13年=14年)之範圍內,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95年2月之利益)。則A、B裁定所各酌定之應執行刑,已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在內部界限之範圍內,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而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且無對抗告人更不利之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情事。 ⒊B裁定附表二各罪之犯罪日期,雖在A裁定附表一編號3、4各 罪之定刑基準日(99年7月8日)之前,惟若與A裁定附表一編號3、4之罪合併定刑,其定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25年10月(A裁定附表一編號3、4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確定,加計B裁定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接續於A裁定附一表編號1、2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後執行,兩者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26年10月,較之原來依法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26年8月,並非必然更有利。且執行刑之酌定,並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酌定之理,縱如抗告人所述之方式改組搭配定刑,參以A裁定附表一編號3、4以及B裁定前於定刑時即已獲有大幅度減少刑期之利益,則法院將來裁定時自當列入參酌,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是否必然有利於抗告人,尚難預料;亦不得徒以定刑下限為比較,否則只要是多數定應執行裁定,予以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組合,恆有可能得出較低之定刑下限,如僅以此為由,率予准許重新定應執行刑,顯有害於法的安定性,自非的論。再參酌A、B裁定接續執行共計有期徒刑26年8月,與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30年上限尚有一定差距,難認有抗告人所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謂:「…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之情形。是客觀上觀察抗告人並沒有因上開裁定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之特殊情形,致陷於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自難以抗告人主觀臆測拆解之組合定刑較為有利,而認A、B裁定之組合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當無許抗告人事後任擇其中數罪,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裁定予以執行,否准抗告 人重新定刑之聲請,尚無違法或不當,原裁定據此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係置原裁定已為說明、論駁之事項於不顧,無視A、B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於其前定應執行刑時所獲刑度折讓之恤刑程度,縱依抗告人主張,將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2部分之宣告刑,暨A裁定附表一編號3至4及B裁定附表二編號1至16部分之宣告刑,分別合併定刑,其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總和仍未低於接續執行A、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等情形,憑持自己主觀之意見或對於定刑減輕幅度之期望,重為爭執,俱難憑以認定原裁定為違法或不當。從而,抗告人以前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A裁定(本院99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 年10月)附表一: 抗告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4次) 犯罪日期 97.10.13. 97.10.13. 97.08.24.–97.10.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台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 台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44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91、593號 判決日期 97.12.23. 97.12.23. 99.04.22. 確定判決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99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01.12. 98.01.12. 99.07.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20號 (編號1-2定為有期徒刑1年) 【已執畢】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642號(編號3-4定為有期徒刑12年) 抗告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97.07.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44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91、593號 判決日期 99.04.22.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7.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642號(編號3-4定為有期徒刑12年) B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附表二: 抗告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年5月24日 99年4月13日 99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19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286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9月6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286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9月27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51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3年) 抗告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年4月14日 99年4月20日 99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3年) 抗告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年4月7日 99年4月10日 99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3年) 抗告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年5月17日 99年5月22日 99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3年) 抗告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99年4月11日 99年4月17日 99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3年) 抗告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99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