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HM-113-聲保-629-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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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柏翔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62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12年度上訴 字第5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