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HM-113-聲保-635-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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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錦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錦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錦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436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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