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HM-113-聲保-638-2024100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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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佩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佩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佩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6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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