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HM-113-聲保-647-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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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星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星因背信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