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HM-113-聲保-650-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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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 重上更二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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