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HM-113-聲保-654-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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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鍊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鍊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鍊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7383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