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64-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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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智偉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智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9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