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66-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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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E NHU TUAN 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 NHU TU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LE NHU TUAN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8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保 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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