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68-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奕宇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奕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奕宇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判處徒 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 8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 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