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69-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秉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743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