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71-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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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炎飛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炎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炎飛前犯重傷害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 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 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