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74-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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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智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智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智皓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90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 度金上訴字第7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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