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76-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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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孟頡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孟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孟頡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93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