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77-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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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成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成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成仁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等罪,經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527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 度上訴字第22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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