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79-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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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冠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冠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冠程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7435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茂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