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81-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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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能保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能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能保前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7578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茂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