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3-聲保-682-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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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志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志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757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茂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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