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HM-113-聲保-688-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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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泓瑞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泓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陳泓瑞原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 於99年3月11日以99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竊盜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 字第287號、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及9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刑期變更為2年3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8日以法授矯教字 第1130183054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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