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治療期間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聲保-690-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受處分人 李健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施以強制治療(11 3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伍年。 前項處分執行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因 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6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06年4月13日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刑之執行期間,經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接受輔導及治療後,○○○○於113年8月6日召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評估小組會議鑑定、評估認有高再犯危險,應於出監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有○○○○113年8月14日○○教字第11361013840號函及其檢附受處分人之刑中鑑定報告書、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量表、身心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書、身心治療紀錄、性侵犯篩選評估及強制身心治療會議紀錄節本等相關資料可參。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治療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有上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故而強制治療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即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處分人行為後,刑法第91條之1業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該條第2項規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修正後則規定:「前項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1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及第5項:「前3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是對於性犯罪者施以強制治療,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處分期間最長為5年,且於執行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若無,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而依舊法,雖執行期間亦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然並無最長處分期間之限制。基此,自以新法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 三、又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 、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1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乃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兼採具有教化、治療目的之保安處分,作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以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改善其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而保安處分中之強制治療,旨在對於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告,藉由治療處分以矯正其偏差行為,避免其有再犯之虞。故法院斟酌是否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應以被告有無再為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虞,而有施以矯治之必要,資為判斷。另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再犯之危險」,以及必須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應停止治療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非不能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受處分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侵上訴字第 163號判決受處分人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強制性交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39頁),是本院為受處分人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強制治療,自無不合。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5規定,就本件強制治療之聲請,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到場陳述意見,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㈡受處分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其已改過自新,了解兩性平權 ,不會再犯,且需照顧母親及陪伴母親就醫,希望採機構外之社區治療,不要刑後強制治療等語(見本院卷第242至244頁)。惟受處分人在監執行期間,○○○○於105年5月26日經篩選評估需強制身心治療,團體治療自109年5月起至109年7月,每月4次,每次約2小時;個別治療自109年7月起至113年8月,每月2次,每次約1小時(見本院卷第11頁)。而治療成效經該監獄強制身心治療評估會議為綜合結論與建議:「個案為第三次性侵害犯罪之累犯,認知功能不佳且有認知扭曲的情況,性格較為衝動,家庭關係鬆散,其所提供的外在監控力不足,個案在多次犯罪後,儼然已形成固定犯罪手法及找尋相似的犯罪對象;又以個案性侵害再犯的時間間隔來看,前案曾有在假釋中再犯以及期滿後再犯等過往史,足見個案再犯預防訓練不足,而入獄服刑嫌惡效果也有限。因此考量個案生活上沒有穩固的支持及監督系統,亦缺乏生活重心,人際關係不穩定且多次再犯等因素,依據113年度8月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收容人強制身心治療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再犯危險高,建議聲請刑後強制治療。」等情,有○○○○113年8月14日○○教字第11361013840號函及其檢附之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量表、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治療紀錄-團體治療、性侵害及家暴罪身心治療篩選會議紀錄節本、強制身心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節本、審查名冊統計表及評估會議審查名冊-投票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15頁、第41-196頁),可見受處分人目前仍具有再犯危險性,尚難以其他較低度之社會處遇方式替代。  ㈢本院衡酌受處分人接受前述治療後之再犯可能性評估結果仍 為中度危險,再犯風險各項量表中之STATIC-99為中高危險,5年再犯率為26.7%、10年內再犯率為36.9%(見本院卷第14、58頁);且前揭鑑定、評估係由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依其本職學識評估受處分人對犯行之態度、性犯罪史、異性交往史、家庭及成長史、犯案成因、危險情境、整體治療表現、個案治療成效評估等因素綜合判斷,共同討論做成決議,有醫學、心理、社工等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由形式上觀察,其評估、鑑定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或其他不當之情事,並已敘明受處分人須施以強制治療之理由,已足認受處分人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社區治療已無法有效避免再犯性侵害案件,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是檢察官聲請裁定令受處分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審酌全案情節、協助受處分人再社會化、防衛社會安全之必要等一切因素,酌定受處分人施以強制治療期間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執行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乃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㈣又對性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再施以強制治療,旨在使 具高再犯危險之性犯罪者,經由強制治療程序而降低其再犯危險,以保護社會大眾安全,並協助受治療者復歸社會。是受強制治療者係立於「病人」之地位接受治療,並以使受治療者有效降低其再犯危險為目的,而非對受治療者之刑事處罰。本件受處分人於監獄執行期間,既經專業人士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足見實需藉由機構式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方式,始能達治療之效果。是受處分人以其已改過自新,且需照顧母親,不會再犯等自身家庭狀況處境,請求免予強制治療或為機構外之社區處遇等語,難認有據,為本院所不採,故其因而請求傳喚其母、姐到庭作證,欲證明母親患病及家庭環境狀況等情,亦核無調查之必要,而不予傳喚,附此敘明。  ㈤受處分人所受之強制治療,依刑法第91條之1第5項規定,執 行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已如上述,如執行機關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向法院聲請停止治療,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 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