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HM-113-聲保-692-20241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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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子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子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楊子勤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 並經本院於109年7月1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675號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109年度 原上訴字第53、54、5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62、2463、2464 、2465、24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嗣經與他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刑期變更為5年7月,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1301900840號 函核予維持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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