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聲保-704-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松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松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松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88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