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聲保-704-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松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松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松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88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