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聲保-705-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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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智勇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99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 更一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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