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聲保-705-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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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智勇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99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 更一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